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四)
—承办律师励敏律师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中,人们都愿意相信家庭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但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视线很难被外界知晓。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家庭暴力被不断曝光。在社会的呼吁,公众的呐喊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笔者笔下这一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不得不结束自己苦心经营的家庭。
案情简介:
凤某与杨某因相知、相惜、相爱于2009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诞下一女。但是好景不长。婚后杨某整天无所事事,玩手机电脑,让凤某完全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不仅如此,杨某脾气暴戾,性情古怪,若与凤某发生争执杨某不是采取冷暴力就是动手打人。凤某因想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及父爱选择一直忍让。2016年11月杨某因女儿索要零花钱,发怒殴打女儿至其小便失禁。2107年1月11日,凤某被婆婆殴打,但是杨某置若罔闻,任由母亲殴打凤某。对此凤某对这段婚姻失望至极,凤某于同年1月13日搬离现居住地,与杨某分局至今,夫妻二人的感情如破镜无法弥补。对于这段让凤某不愿回首且已名存实亡的婚姻,痛定思痛、仔细思量之后,凤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一、依法解除凤某、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二、离婚后女儿随凤某一起生活,杨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满18周岁为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观点:
夫妻本是同林鸟,应相爱相惜,相互抚养。杨某作为一家之主,家里的顶梁柱,在结婚之后整天无所事事,玩手机和电脑,不顾及家庭。让作为妻子的凤某完全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此为杨某的不是之一;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杨某与凤某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杨某轻则采取冷暴力,重则对凤某进行殴打,使凤某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此为杨某的不是之二;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虎毒尚且还不食子,年幼的女儿因向杨某索要零花钱被杨某殴打至小便失禁,女儿不仅感受不到父爱,甚至在其幼小的心里留下无法磨灭的阴影,此为杨某的不是之三;婆媳关系至今是家庭和谐的重大因素,作为妻子与婆婆之间桥梁的杨某,在母亲与妻子之间发生矛盾之时,杨某应极力的调解,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而杨某在目睹自己母亲对妻子进行殴打而无动于衷,此为杨某的不是之四。女儿因从小到大都是杨某在陪伴其左右,在成长的道路上女儿只体会到了母爱,对于父亲杨某女儿不仅是排斥甚至是恐惧的,母亲凤某是无可替代的。8岁的女儿多次主动要求与杨某分开居住,并申明父母离婚之后跟随母亲凤某一起生活,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及身心健康成长,让女儿跟随凤某一起生活更为妥当。
法院判决:
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属正常现象。婚姻本就是平凡平淡的,经不起任何一方的不安分折腾。本案凤某和杨某的婚姻出现问题,“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在审理过程中对凤某和杨某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各抒已见。婚姻是一种契约,缔结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婚姻自主决不容许当事人随意处分或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凤某、杨某均有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见双方的感情确以破裂,本院准予凤某、杨某离婚。对于女儿的抚养权因女儿跟随凤某共同生活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本院认为女儿跟随母亲凤某一起生活更符合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女儿的抚养费结合杨某的收入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为每月13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考虑各方面因素,将车辆判归凤某所有,凤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车辆折价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