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二)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二)

                                                                                                      --承办律师马文斌律师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可以说当今大公司的竞争就是商标影响力的竞争,我国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一直稳居世界第一位,反映了我国企业对商标这种商战利器越来越重视,与其同时,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也由直接假冒的简单形态逐渐转向较隐蔽的高级形态。因此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尤为重要。以下这则案例是从我所诸多优秀案例中精选出来,期与大家共勉。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7日王某经注册取得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200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安排选美竞赛,培训,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摄影,娱乐。2016年12月1日,王某向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6年12月3日,该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与王某一同来到东莞市麻涌镇广麻大道附件标识为“珠三角汽车博览中心”的场馆,王某购买一张入场券,另获得两张赠券,三人进入场馆后,王某使用公证处的相机对该博览中心标识、部分内部环境、周围状况进行了拍照,后公证处出具了(2016)粤莞南华第018236号公证书。2015年浙江A公司经北京三松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在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1日间使用第5517736号“D1”注册商标举办并组织D1中国飘移赛。2016年8月10日,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授权浙江A公司自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D1飘移大奖赛中国杯唯一赛事推广机构。2016年12月在广东东莞举行的“D1 GRAND PRIX 飘移大奖赛中国杯”比赛是由浙江A公司、东莞B公司、广东C公司、广东D公司共同举办。王某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诉请,要求上述四公司停止使用王某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法院对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浙0481民初1398号】进行了二次公开审理。

案件议点:

       一、上述四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如上述四公司已侵害王某的注册商标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一、王某的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王某作为权利人,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王某的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含了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该类别与上述四公司提供的被诉服务类别构成类似类别。上述公司在涉案赛事场馆布置时标注“www.D1GP.cn.com”、“D1GP官方微博”、 “D1GP官方微信公众号”、 “D1GP官方淘宝店”的行为,该种行为直接使用了“D1GP”字样,虽然其中“D1”系公司经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GP”系“Grand Prix”的首字母缩写,将“D1 Grand Prix”缩写为“D1GP”是国内较为常见的使用方式,但该标识与王某的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相同,上述公司作为涉案体育赛事举办方,向观众提供观赏赛事服务时理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注意度,主动避让类似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而上述公司的该标注方式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网络平台系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权利人设立、运营,故上述公司的该标注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的侵害。二、关于涉案赛事活动,浙江A公司自认系其主办,东莞B公司、广东C公司、广东D公司均自认协办了该赛事活动,即上述四公司共同举办了涉案赛事活动,在赛事活动场馆的布置过程中四公司密不可分,故四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公民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的许可,不得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公众混淆。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由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王某经注册取得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受到法律的保护。浙江A公司、东莞B公司、广东C公司、广东D公司四公司在未经王某的许可,在布置赛事场馆时,标注“www.D1GP.cn.com”、“D1GP官方微博”、 “D1GP官方微信公众号”、 “D1GP官方淘宝店” ,直接使用了“D1GP”字样,该标识与王某的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相同,该标注方式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网络平台系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权利人王某设立、运营的。但考虑到王某第4562552号“D1GP”注册商标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一般且使用商标开展的活动规模不大,上述四公司虽实施了侵害王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主观恶意较小,综上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上述四公司即浙江A公司、东莞B公司、广东C公司、广东D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王某第45625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上述四公司即浙江A公司、东莞B公司、广东C公司、广东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6000元。

2017/10/26 13:35:37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