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理论探讨
--许丹丹、王晶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笔者办理了一个对刑事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案件,此案中涉及刑事案件被告人应不应该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的问题。结合此案件以及自身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案件概述
本案的被害人因被告人非法行医致死,经刑事审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拒绝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损失。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家属向另行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之诉。法院支持了家属关于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请求,但是关于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法院认为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故暂不处理,而且把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归入了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暂不受理。
二、法条梳理
(一)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精神抚慰金。
(二)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05年6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适用标准的通知》。该规定明确列明了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最高院以及上海高院发布的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可以提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一些合理费用支出。
(三)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中,我们能看出,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赔偿中致人死亡时应该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
(四)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的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若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通过与之前法条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当致人死亡时赔偿的费用都是实际发生的物质损失例如丧葬费等,并没有包含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在内。
三、笔者个人观点
(一)统一“死亡赔偿金”以及“死亡补偿费”
通过上述法条我们很容易就能发现,之前最高院以及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的规定中,出现了“死亡补偿费”这一词。但是之后的侵权责任法中出现的却是“死亡赔偿金”。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专家学者以及不同的法官法院对此都有着不同的见解。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还专门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性质辨析》。
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定以及修改相关法律或者出台司法解释时,应该对相关法律名词进行统一,前后保持一致;或者对之前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这样有利于保持法律条文之间的连贯性、一致性。
(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赔偿问题的一个答复意见》(法办﹝2011)159号)中提到,最高院对此的看法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上述判决也是依据这个司法解释判的。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当负有两个责任,一个是刑事责任,一个是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民事赔偿责任与因侵权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区别,其产生的基础都是他人的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刑事犯罪时,侵权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不应当对此区别对待,不能因侵权行为更恶劣,为刑法所不容,侵权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降低其民事赔偿责任,这对被害人家属是二次伤害。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刑事案件中是支持“刑事赔偿金”的。判决之后,因被告人普遍收入不高,经济状况差,执行难很大,造成了被害人家属与法院或者政府的矛盾。被害人家属想不通,法院与政府也委屈,法院不是没有替被害人家属找钱,是被告人本身就穷,没有钱。但是,我们认为这不是减轻刑事被告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有没有权利得到赔偿,能不能执行到位,对被害人家属的意义是不同的,一纸判决就是家属心灵的安慰。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如果一时没有钱,就可以一直持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