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强制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15强清*号

申请人宁波***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市申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刘颖霞,上海市申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收到申请人宁波***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该申请书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与被申请人间有买卖合同纠纷。(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47,400元、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7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2010年8月11日,(2010)浦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显示,被申请人已经成立清算组,但此后清算工作并未完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成立清算组后故意拖延清算,故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被申请人清算组已备案,但公司至今仍未清算完毕,公司下落不明,清算组负责人无法联系,自行清算事实上已无法完成。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宁波***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沈惠平

审判员      陆韵华

 人民陪审员   姚月



2017/7/14 11:19:05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