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万元的承揽费,法院判了,公司账上没钱,2024 年 5 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到这里,是很多企业的结局。
但两年后,这户公司的三名股东全部站上了刑事被告席,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结局你已经知道了。真正值得看的是过程:这个案子最反常识的地方是它并不是从刑事开始的。
它始于一个最不起眼的动作:有人去调了一份工商内档。
如果你手上也有一张终本裁定,如果你的债务人也是一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从来没有实缴,那么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其实已经不再是“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这个问题有答案了。
你真正要判断的是另外两件事:这条路值不值得走;以及走到一半、对方开始“操作”的时候,你手里有没有证据。
一审赢了,二审维持,判决生效。
对多数债权人来说,到这里故事就该结束了——剩下的只是等执行。但这个案子的三名股东没有选择履行,而是在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分别用了一招。
第 01 招:
把货币出资换成知识产权(一审期间)
三名股东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审理过程中,合意变更公司的出资方式,把原本的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他们提交了一份评估报告,称公司名下一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值 100 万元,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这一招看起来是合法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允许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这不是灰色地带,是法律白纸黑字规定的出资形式。
但法院看出了三个缺口:
第一,评估是诉讼期间做的,不是出资当时做的。 一份在债务已经确定、诉讼已经开始之后才补出来的评估,本质上是一张"补票",不能证明出资行为在当时真实发生。
第一,评估是诉讼期间做的,不是出资当时做的。 一份在债务已经确定、诉讼已经开始之后才补出来的评估,本质上是一张"补票",不能证明出资行为在当时真实发生。
第二,无法证明该知识产权在出资时点具备对应注册资本的价值。 出资看的是"什么时候值多少钱",不是"打官司的时候能评出多少钱"。
第三,著作权从未登记至公司名下。 出资的本质是把财产权利交付给公司,评估报告上写得再好看,权利没有转移,出资就没有完成。
三个缺口叠在一起,法院认定:三名股东仍未实际出资。
第 02 招:
伪造"代付工资"的银行流水(二审期间)
一审败诉后,两名股东又提交了新证据——银行转账流水,声称已经通过代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的方式完成了实缴出资。
这一招也有它的"合理外壳":股东代公司垫付欠薪,在实务中确实常见;银行流水又是客观证据,看起来比任何口头说法都硬。更细的一层是,他们并不是凭空编造,而是利用了公司与两名员工之间真实存在的劳动报酬争议和劳动仲裁——用一件真事做外壳,把假流水装进去。
法院查出了资金回流:两笔款项分别是 15.8 万元和 15 万元,转出后经过多个账户辗转,很快又回到各自手中。流水上显示的是"发放工资",实际是空转。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这是发生在一审判决之后的新事实,不予采信,维持原判。
第03招:
以"已履行出资"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阶段)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二人再次以"代付工资已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书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执行措施。
这一招的形式最"正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的法定诉权,任何被执行人都可以行使,法院也必须受理。
但它依然没有成功。执行局在抽丝剥茧理清事实后,认定这是借助合法诉讼程序拖延执行、阻碍执行的"软规避",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招连起来看,才是法院真正认定的东西。
把三招拆开,每一件都是合法工具:
· 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出资——法律允许;
· 股东可以代公司支付工资——正常治理行为;
· 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定权利。
三把钥匙,每一把都是正规配的。
但把它们放进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连起来看,指向的不是"我有理",而是"我要拖"。法院最终认定的,正是这个"连起来看"。
这也是本案对债权人最有价值的一点:如果你的对手正在分阶段出招,不要一招一招地去应对,要把三个阶段的动作连成一条线来举证。 单看每一步都合法,只有放进时间轴,才看得出目的。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开,不在于金额——32 万元在商事案件里并不算大。它被看重的是三条规则。
一、法院认定的原文
被告人相互结伙,以变更出资方式、虚假支付劳动报酬、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属于拒不执行判决罪的适格主体。本案是"执破融合"背景下的一起典型案例,把刑事责任延伸到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恶意规避出资义务的股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宝法案例",2026年8月6日
二、这三句话解决了什么
第一,拒执罪的主体范围被推到了判决书之外。
过去很多人对拒执罪的理解是:只有判决书上写明的被执行人,才可能构成。这个案子确立的是——通过另案诉讼确定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同样是拒执罪的适格主体。
这意味着:股东不能靠"我不是被执行人"来规避刑事风险。一旦法院判令你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你就站到了拒执罪的主体位置上。
第二,法院看的是目的,不是形式。
变更出资方式、代付工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形式上都是合法行为。法院没有停留在形式审查,而是把三个阶段的行为串起来判断目的。判决书里点明的是"软规避"这个定性——用合法程序对抗生效判决,本质上仍是不执行。
第三,这不是孤例,是一个专项行动下的判决。
宝山法院是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的方案》,于 2026 年 4 月底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本案是该行动中审结的一起。
这一点比单个案件更重要:它说明拒执的刑事风险正在从个案走向常态化的专项治理,而不是碰运气的偶发结果。
三、对债权人的直接含义
如果你手上有一笔终本债权,对方是公司、股东认缴未实缴,那么这个案子至少告诉你三件事:
1. 追股东的路径是通的,一审二审都能赢;
2. 赢了之后股东会想出办法对抗,而且这些办法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
3. 对抗到一定程度,性质会从民事变成刑事——但前提是你把每一步的证据都留住了。
一、符合这些特征的,值得做一次路径评估
· ☐ 被执行人是公司,不是自然人
· ☐ 手上有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 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存在认缴未实缴部分
· ☐ 债务形成之后,公司发生过减资、股权转让、出资方式变更
· ☐ 股东存在与公司串通另案诉讼、或反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拖延动作
· ☐ 股东有稳定收入或财产,但拒不履行
以上条件满足越多,路径越清晰。其中"终本裁定+认缴未实缴"是最基础的两项——本案就是靠这两项启动的。
二、这些情况,通常不值得投入
· ☐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名下确无财产
· ☐ 股东已全部实缴,公司也没有减资、抽逃痕迹
· ☐ 债权金额过小,诉讼成本可能超过回款
· ☐ 债权本身存在权属争议或证据缺口
这几种情况,追股东的路径会走得很吃力,甚至赢了也执行不到钱。先判断值不值得,再判断怎么打。
三、时间要有预期
以本案为参照(每个案件不同,仅供参考):
| 阶段 | 本案用时 |
| 提起股东追责诉讼 → 一审判决 | 约 4 个月 |
| 一审 → 二审维持原判 | 约 2 个月 |
| 二审生效 → 申请执行、对抗升级 | 视股东反应 |
| 刑事线索移送 → 判决 | 约 1 年 |
这不是一个快钱路径。 它的价值在于:当公司确实已经是空壳的时候,它往往是唯一还通的路。
本案能走到刑事这一步,有一个不能忽略的前提:从起诉股东开始,每一个阶段的行为都有据可查——一审提交的评估报告、二审提交的银行流水、执行阶段提起的异议之诉,全部留在卷宗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你现在正在和一个"会操作的"对手打交道,从今天开始保存每一个环节的材料,比事后找律师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