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胜诉案 -被告拿财政做挡箭牌?申伦律师助力江苏客户,昆明法院维权追回千万服务费!

政府项目代建方能否以“资金来源于财政” 为由拒绝付款?财政资金未到位,付款期限就可以无限期顺延?本案中,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吴倩倩律师代理原告方,面对被告 “代建主体不适格”“付款条件未成就” 的双重抗辩,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补充协议期限条款,成功助力客户追回服务费1046万余元及违约金,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地人民政府委托被告C公司代建某无人机推广应用项目。2023年10月16日,原告 A 公司、B 公司中标该项目。2023年12月7日,被告C公司(甲方)与二原告(乙方)签订《无人机推广应用项目服务合同》,后因项目延期,双方于2025年1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项目服务周期为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6日,并约定:“乙方承诺于2025年7月4日前通过考核评估2025年7月11日前完成总体验收,2025年7月27日前完成项目审计。甲、乙双方在乙方通过考核评估及验收审计后60日内公告积极协调政府资金到位,政府资金到位后,甲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进行款项支付。若因政府资金未到位,则相应付款期限顺延,直至政府资金到位,时间上不应超过2025年9月26日。以上情况乙方不得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然,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项目已2025年9月19日通过终验,但剩余款项始终未按期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金额是多少,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应否支付?

【法院认为】

一、合同相对性是责任承担的铁律:代建方不能以“政府委托” 为由免除自身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明确认定,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理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被告抗辩应由委托方(政府)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并指出,被告作为合同签约方,无论其内部与政府之间如何约定代建关系,均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的原告,更不能将自身付款义务转嫁于案外主体。

二、补充协议设置付款期限上限,财政资金未到位不构成无限期顺延的理由

法院重点审查了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若因政府资金未到位,则相应付款期限顺延,直至政府资金到位,时间上不应超过2025年9月26日”。案涉项目已于2025年9月19日完成终验,并于同年9月17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投资审核报告确定审定金额,且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不应超过2025年9月26日。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服务费10467570.96元

三、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利息(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不应超过2025年9月26日,被告支付款项的时间均已超过该期限,被告构成逾期付款,根据服务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甲方应依本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每延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未付费用的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当期应付的3‰。”之间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院支持以17127570.96元的3‰计算得利息(违约金)

51382.71元

【结语】

本案的顺利审结具有多重实务启示:其一,政府项目代建方并非“天然免责牌”,其作为合同签约主体,依法应独立承担付款责任,不可将财政资金拨付风险转嫁给合同相对方;其二,合同约定的 “财政资金到位后付款” 条款若未设置期限上限,极易成为拖延付款的借口,而本案补充协议明确 “不应超过2025 年9月26日”,为付款条件成就划定了司法可认定的硬性节点。本案的依法裁判,有效保护了服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政府项目代建领域的商业诚信、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司法示范作用。

2026/8/28 17:28:19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