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从“无财产可执行”到“全额回款”:申伦律师刺破公司面纱,打赢出资加速到期第一役。

2014年,华盛公司(化名)与万华玻璃机械公司(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债权。2015年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查询认定万华玻璃机械公司(化名)无财产可供执行,华盛公司债权未得以清偿。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取债务人公司工商内档发现该公司于2015年5月增资68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8年12月10日,内档中并无本次增资的验资报告,截至诉讼时该增资部分并未实缴。同时,该公司名下有多起终本裁定,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法院认为:虽然四增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未到,但其享有的期限利益不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争议点02:

债务人公司对外存在债权能否阻却加速到期?

庭审中被告股东主张债务人公司尚有财产处于拍卖当中,债务人公司亦辩称“对外拥有数亿债权”,但法院明确指出,财产拍卖不能认定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债务人公司辩称的“数亿债权”仅提供对账单的复印件,证据不充分且无法认定真实性,法院认定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争议点03:

债权人能否仅起诉部分股东?

庭审中被告主张选择部分股东起诉将导致部分股东丧失期限利益,同时部分股东继续享有期限利益,应追加全部股东,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认定原告有权决定主张权利的范围。

法院判决四增资被告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增资股东并未实际履行,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成功冻结财产,华盛公司(化名)债权得以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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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资加速到期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追偿,从股东连带保证到挂靠企业追责——我们最擅长的,就是在别人认为"没希望"的地方,找到突破口。



2026/8/27 16:43:43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