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精英·法律护航」特辑第9期:化解“管辖权异议”,别让官司拖垮你。

 卷首语Foreword

制造业的稳健发展,

离不开供应链的顺畅运转。

然而,合同纠纷、货款拖欠、质量争议……

如同暗礁,随时可能影响企业航程。

本特辑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主任律师团队倾力打造,精选多期真实案例,专为制造业企业主打造,用故事化普法,拆解制造业合同风险,教你精准操作与防范。我们以专业法律视角,为制造企业筑牢「合同盾牌」!



第九期:

化解“管辖权异议”,别让官司拖垮你

A市的老陈把J市一家节能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追讨拖欠的400多万钢材款。老陈信心满满,证据齐全。可刚立案没多久,对方就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们公司注册地在J市,这案子应该到J市去审!”这一下子,案件的审理就被迫暂停了。老陈心里犯了嘀咕:这官司,难道要从A市打到J市去?这来回奔波、时间成本,谁受得了?


01 法律科普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被告拖延诉讼的一种常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前提 出。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反之则驳回。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公司注册地在A市,因此A市法院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得以在A市继续审理,避免了异地诉讼的麻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2 教你操作


“管辖权异议”是对方常用的“拖字诀”。一旦被拖到异地诉讼,你的差旅费、时间成本都会大幅增加。但你有办法可以主动防范:


1. 合同的“管辖条款”是护身符: 在和对方签合同时,一定要加上“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卖方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能确保一旦打官司,你可以在“家门口”起诉,省时省力。记住,这是你最重要的谈判筹码之一。


2. 快速应对,不拖延: 如果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你必须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提交书面答辩状,驳斥对方的理由。不要等,越快越好。并可以委托律师立即准备法律依据,例如你手中的合同管辖条款。


3. 明确约定法院: 如果不方便约定原告所在地,可以约定一个对双方都相对公平的地点,但务必要具体到某个区的人民法院,避免模糊表述。

03 实力总结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公司试图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案件拖延并转移到J市审理,以此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但马文斌主任律师团队在代理案件之初,就指导客户在《钢材购销合同》中写下了“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关键一条。正是这一句话,让我们在管辖权异议的“攻防战”中一击制胜,法院直接驳回对方异议,案件得以在A市快速推进。我们深知,时间就是制造业企业的金钱。我们通过严谨的合同架构,为客户锁定了“主场优势”,免除了异地诉讼的奔波之苦,确保客户的权益能够高效、及时地得到司法保护。


我们是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与风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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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9 15:13:15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