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设备有质量问题就能拒付货款?法院:酌减价款,但买方仍应支付货款及利息

【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


孙银萍律师

在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就意味着买方可以拒绝支付全部货款?主张停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又是否当然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方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并反诉要求卖方赔偿停工损失、网片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共计12.7万元。经申伦律师团队代理,法院最终认定买方尚应支付剩余货款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驳回买方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充分体现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瑕疵不当然等于免除付款义务”的裁判思路,也再次明确了损失赔偿主张必须以充分证据为基础。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套平行双螺杆挤出机设备,总价31.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2023年10月,甲公司按约完成设备交付,乙公司签收设备并投入使用。

设备投入生产后,乙公司陆续向甲公司反馈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颗粒粘结、振动器底座断裂、喂料机齿轮损坏、水嘴漏水等问题。对此,甲公司多次提供售后维修、更换配件等服务。

截至起诉前,乙公司累计支付货款24.98万元,尚欠货款66154.69元未予支付。多次催款未果后,甲公司委托申伦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案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生产停工、客户流失,并造成网片损失、人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共计12.7万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

第一,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第二,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主张的各项损失。

针对设备质量问题,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显示,案涉设备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两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1. 旋风冷却系统部分驱动轴未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2. 换网器热塑化物料飞溅区域未设置联锁防护装置。鉴定结论确认设备存在一定质量瑕疵。

但对于乙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网片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乙公司虽申请损失鉴定,后又自行撤回申请,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的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虽然经鉴定确认案涉设备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但该质量问题并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买方在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主张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但并不当然免除支付货款义务。

结合设备质量问题的性质、影响程度及实际使用情况,法院酌情按照合同总价的5%扣减货款,即扣减15800元。在扣减相应价款后,乙公司仍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354.69元。

同时,法院认为,质量瑕疵不足以阻却乙公司支付货款义务,其长期拖欠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一、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354.69元;二、乙公司支付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乙公司主张的12.7万元损失赔偿请求。

为何买方反诉索赔12.7万元未获支持?

实践中,不少企业在设备采购纠纷中认为,只要设备存在问题,就可以当然要求赔偿停工损失、利润损失。但事实上,损失赔偿请求的成立,不仅需要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还需要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损失与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具有明确依据。

本案中,虽然设备经鉴定存在一定质量瑕疵,但乙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停工天数、客户流失、利润减少等情况,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尤其是在已经申请损失鉴定的情况下,乙公司又自行撤回鉴定申请,导致其关于损失金额的重要主张缺乏客观依据。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乙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其关于停工损失、网片损失、工人工资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等反诉请求,均不能获得支持。

申伦律师解读

本案对于买卖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首先,质量瑕疵并不当然免除付款义务。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后,法院通常会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应当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只有在质量问题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能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其次,损失赔偿必须完成举证。停工损失、利润损失、客户流失等损害赔偿请求,均属于需要重点举证的事项。仅凭单方陈述或推测,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再次,企业应当重视证据留存。无论是卖方主张货款,还是买方主张质量损失,都应及时保存合同、验收记录、维修记录、聊天记录、生产数据、财务资料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形成完整证据链。

结语

在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设备有问题”与“无需付款”并不能简单画等号。同样,“存在质量瑕疵”与“当然获得损失赔偿”之间也并非必然联系。

本案中,申伦律师团队通过对合同履行过程、售后维修情况及证据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买方仍负有支付货款义务,并最终驳回其高达12.7万元的反诉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商事争议解决、买卖合同纠纷及企业应收账款清收领域,在设备买卖、工程机械、工业设备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如您遇到货款拖欠、质量争议、反诉索赔等法律问题,欢迎与申伦律师团队沟通交流。


2026/6/1 16:28:50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