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分享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典型胜诉案例。面对原告以“挂靠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个人债务的诉请,刘诗琦、马文斌律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论证被告公司并非适格责任主体,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不仅展现了申伦律所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判断力和诉讼技巧,也为企业防范因个人挂靠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提供了实务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A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向被告供应鸡蛋等货物,认为周某某与A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周某某系公司实际对接人。原告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周某某以公司名义对外供货。因货款未付,周某某于2025年1月5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分期还款,欠条中手写注明“个人单位A公司”。原告据此诉请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A公司委托申伦律所律师代理,辩称:周某某并非公司员工,公司从未授权其对外交易,也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公司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个人欠款事实清晰,买受人应独立承担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周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某某通过微信向原告购货并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其在接受货物后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周某某支付货款及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
挂靠关系缺乏证据支持,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与周某某存在挂靠关系并要求其共同担责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双方为挂靠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A公司具有向其购买货物的意思表示或实际付款行为。即便欠条中注明“个人单位A公司”,亦无法直接证明公司参与了该交易或存在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在民商事交易中,合同相对性的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核心。债权人若主张个人挂靠公司对外交易,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公司授权、追认或实际参与交易的事实。本案中,申伦律师从证据链条入手,精准反驳了原告对公司责任的主张,成功帮助委托人排除连带清偿风险,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申伦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严谨、专业的办案态度,致力于在复杂交易结构中为客户厘清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