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债权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追责?

新公司法下债权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追责?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综上,一般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则应当向公司承担责任。但由于公司往往和董,监,高有高度利益捆绑,因此不会去起诉董,监,高,而债权人在公司无力清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代位权,来实现债权。

   一般认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对上述主体主张

   A  怠于催缴出资义务  51条

   B  协助抽逃   53条

   C  参与违法减资   226条

   D  参与违法分红   211条

关于催缴义务:董事的催缴义务:51条 董事会应该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的争议  

1)何谓负有责任的?2)因果关系3)原因力的分类研究4)区分董事职责,多名董事责任下的比例连带责任每人份额之厘定。

一个反复折腾的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2026年1月,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后,最高院改判胡某生等3名董事就公司10%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参与或者放任抽逃出资案件中的责任

一般来说积极协助的董监高应该承担责任,无论从公司法角度论述还是从侵权角度论述均毫无疑问应该承担,但若消极不作为,同样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2023)民申340号及2024年四川法院典型案例。

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突破:

1)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诉讼

2)债权人若直接诉讼,必须参考191条的适用。

3)董事的责任范围:因股东不能返还出资造成的损失。

4)追偿权,承担责任的董事,可以向受益者追偿。

关于参与违法减资的论述,申伦法之语上已经有过详细论述,不再重复。

补充注意到若双控人有违法行为同样应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样有信义义务,对应在公司法第21条,22条,44条之第2款,49条第3款。

通常情况,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191条的情况债权人才能直接起诉,其他场合下债权人只能对目标公司的董监高通过代位权,路径提出代位权诉讼。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责任首先需要明确,决议责任和执行责任。

1)何谓决议责任?(一般来说决议问题上法院一般不介入,不判断,因为法官在对商业决策的判读是否合理,更符合公司利益上明显不如职业商人)

2)何谓执行事务责任?(法院需要对事务是否遵循法律及公司章程进行判断)

公司法125条第2款是典型的决议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026/2/24 11:08:35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