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未备案的股东会决议,让试图用公司借款抵销出资的股东马某,最终仍需掏出百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出资的“馅饼”与“陷阱”,仅一步之遥。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将“债权”列为合法出资方式,为陷入债务困局的企业和股东带来新的曙光。然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股东马某却在这条路上踩中了“地雷”。他试图用自己对公司的百万借款债权,抵销未缴的出资义务,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出资已全部到位”。但最终,法院判决他仍需在未出资的103.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什么内部决议未能成为“护身符”?债权出资的合法路径究竟有何边界?
一、案情回顾
某建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揭开了一场股东出资问题的序幕。某科技公司拖欠货款38万余元,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甚至曾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股东马某认缴出资165万元,但银行流水显示其明确标注为“投资款”的转账仅有61.75万元。对于剩余103.25万元的出资缺口,马某声称,这已通过对公司的借款债权进行了抵销。
他拿出了一份落款为2018年4月26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其中写明:“将公司对马某借款中的103.25万元转为马某对公司的出资,自即日起马某的出资全部实缴到位。” 决议还将马某的出资方式修改为“货币、债权”。
二、一审法院定性“性质不同,不可抵销”
一审法院对马某的“以债权抵销出资”主张,给出了明确的否定态度。法院的核心观点在于区分了两种债务的性质: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而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债权仅是普通合同之债。
一审法院认为,二者性质不同,无法抵销。并进一步指出,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关系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股东的出资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故股东出资义务的抵销非股东会决议可以决定。
这一判断奠定了本案的基础法律逻辑:资本充实原则优先于内部意思自治。股东不能通过内部协商的方式,将本应注入公司的真金白银,替换为一张可能无法兑现的“欠条”。
三、二审维持原判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从程序和实质两个层面驳回了其主张。
(一)程序层面:决议的“隐形”导致对外无效
二审法院发现:那份至关重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并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与此同时,在工商部门正式备案的公司章程中,马某的出资方式仍明确写着“货币”,丝毫未见“债权出资”的变更。
对于两份文件内容的不同,马某及某科技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这一程序瑕疵直接导致了一个法律后果:内部决议不能对抗善意的外部债权人。公司的内部决策,未经法定公示程序,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
(二)实质层面:损害债权人平等受偿权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亦是第一位的。”二审法院审视了作出决议时公司的真实状况。当时,某科技公司已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公司自身也承认缺乏偿债能力。在此背景下,允许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无异于将股东的普通债权“升格”为优先受偿权。这严重违背了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即在公司资不抵债或缺乏清偿能力时,所有普通债权人应处于平等受偿地位。
五、新法背景下“以债抵资”的要件
本案虽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但其裁判逻辑与2023年新法精神及后续参考案例的指引高度一致,清晰勾勒出“以债抵资”的合法边界:
(一)第一实质要件:公司必须具备充足清偿能力
这是“以债抵资”不可逾越的底线。若公司已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股东债权的实际价值已经贬损。此时允许抵销,相当于用“贬值”的债权冲抵“全额”的出资,构成对公司资本的侵蚀和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
(二)第二形式要件:决议、评估与公示缺一不可
1. 有效决议:必须通过合法的股东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明确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
2. 评估作价: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其价值必须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确保公允。
3. 备案公示: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马某的失败恰恰在于: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未能备案公示,且公司在决议时已丧失充足清偿能力,双重要件均不符合。
六、深度启示:企业资本运作中的风险警示
对股东而言,“以债抵资”并非简单的账务处理。它是一种复杂的、受严格规制的法律行为。在试图以此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前,必须审慎评估公司的真实偿债能力,并严格遵守所有法定程序,特别是备案与公示环节。任何“内部操作”的想法,都可能在未来引发巨大的个人偿债风险。
对债权人而言,本案增强了其法律保护的信心。即使股东持有公司内部决议,若其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债权人仍可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提醒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应关注其股东出资的实缴情况与公示信息。
新《公司法》打开了债权出资的大门,但门槛明确、边界清晰。股东与公司之间“左手倒右手”的债务转换,再也无法在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轻松实现。公司资本的充实,始终是法律守护的基石。任何试图绕过这一基石的操作,最终都可能像本案中的马某一样,手握一纸决议,却仍要承担百万元的出资责任。在资本的游戏中,合规,永远是那条最不能触碰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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