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知识贴】从上海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看高管竞业红线

近期,上海法院公开发布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典型案例,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上海法院首次就民营企业高管靠企吃企行为作出生效刑事判决,标志着民企内部治理问题正加速进入刑法规制视野。

在该案中,一家长期从事照明灯具制造与销售的民营企业,其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另行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公司客户订单转移至其新设公司名下,甚至安排原公司为其新公司代工。短短数月间,新设公司实现数千万元销售额,而原公司因此遭受数百万元经营损失。最终,法院认定该高管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判决释放出的信号极为明确:民营企业并非法外之地,高管忠诚义务也不再只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内部问题,在特定条件下,已经可能直接触及刑事责任。

一、从公司法责任刑事责任:规则发生了什么变化?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通常被视为公司法层面的忠实义务违约。企业更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例如主张损害赔偿、返还不当得利,或通过公司治理手段解除职务,很少上升至刑事追责。

而本案的出现,关键在于刑法适用边界的实质性变化。202312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至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扩大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正是依据这一修订条款,对民营企业总经理的同业经营行为进行刑事评价。这表明,高管左手掌权、右手逐利的行为,已不再仅是企业内部治理失范,而是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能直接进入刑法的评价体系。

二、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从该案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并未简单以另设公司参与经营为由入罪,而是围绕身份、行为与结果三个层面进行综合判断,为企业和高管划定了清晰的风险边界。

(一)是否属于刑法规制的高管身份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系真正的身份犯,民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行为人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并实质性掌握经营决策、业务安排或客户资源配置权,即可能被认定为适格主体。

在本案中,涉案人员虽未以股东身份出现,但其作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事务,显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自然符合入罪的主体要件。

(二)是否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同类营业

司法实践并不拘泥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完全一致,而是从业务实质出发,考察是否处于同一细分市场,是否争夺同类客户和订单,以及是否对原公司形成现实竞争。

在该案中,高管新设公司从事的正是与原公司相同的照明灯具业务,并通过转移客户订单、安排代工等方式,直接削弱原公司的市场利益。这种行为已明显突破合理投资或兼职的边界,被认定为典型的同业经营行为。

(三)是否造成公司利益的重大损失

对于民营企业高管而言,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门槛在于结果要件除要求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还要求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并非高管个人非法所得是否巨大,而是其行为是否实质性侵害了公司利益。

在本案中,法院结合订单流失和利润减少情况,认定原公司遭受了数百万元经营损失,符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标准,从而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三、这一判决对民营企业释放了哪些现实信号?

首先,高管私下创业不再是模糊地带。即便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只要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损害公司利益,仍可能被刑法直接规制。

其次,刑事风险往往源于长期的内部失控。本案暴露出的高管权力集中、订单管理失序、关联企业缺乏申报审查等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长期治理缺位的结果。

四、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与高管如何提前防范刑事风险?

从企业角度看,应当通过制度设计前移风险防线,包括建立高管关联企业申报与审查机制,明确竞业行为的禁止边界,对核心客户和订单流转设置必要的合规控制,并定期开展忠诚义务合规审查。

从高管个人角度看,应对同业投资、创业行为保持高度审慎。凡可能形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应事前充分披露并取得公司明确同意,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客户、技术或供应链资源。

五、结语

从这起上海首例案件可以清晰地看到,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正在从传统的民事治理范畴,逐步迈入刑事合规时代。其意义不仅在于惩治个别违法行为,更在于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引导高管群体调整行为预期。可以预见,随着相关裁判的持续积累,民营企业高管行为的法律边界将日益清晰,刑法规制在民营经济领域的预防功能也将进一步显现。对企业而言,这是对治理能力的现实检验;对高管而言,则是对责任边界的再次确认。

在规则持续升级的背景下,合规并非限制发展,而是避免在关键节点一步踏空的安全带。

作为一家以公司法与公司治理为核心业务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服务于各类企业客户,围绕股东出资、董监高责任、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等问题,持续开展系统研究与实务支持。在此基础上,我们高度关注公司法风险向刑事责任、行政监管责任延伸所形成的刑民交叉问题,聚焦于高管竞业、职务便利滥用、企业内部腐败等高发场景下的法律边界与合规应对。

通过对典型裁判案例的持续跟踪与研究,我们致力于帮助企业从公司治理源头识别风险、完善制度设计,在复杂多变的监管与司法环境中,协同应对公司法与刑事责任交织带来的系统性法律挑战。



2026/1/21 14:16:20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