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常以“投资款”、“合作款”等名义规避还款义务,使得案件性质认定成为争议焦点。近日,由申伦律师事务所潘名月律师、檀青颖律师代理,由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当事人间多次通过“微信借条”形式发生的资金往来进行了明确界定。本案中,被告虽辩称款项系“投资款”,但经由申伦律师的专业代理,并结合证据与法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从另一路径说理,依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判决作为“受托人”的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清晰划分了“投资”与“借贷”的法律边界,也为处理类似“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纠纷提供了解决思路。

潘名月律师
檀青颖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A某与被告王某相识。自2022年5月至9月间,王某先后通过微信向A某出具了七份格式规范的“微信借条”,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出借人收款人信息、还款期限等要素。A某依据借条约定,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方式,分七次向王某支付了合计51万元。
此后,王某虽自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间陆续向A某还款26万元,但剩余25万元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A某遂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潘名月律师、檀青颖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剩余本金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A某通过其向案外人“B某”的公司进行投资的“投资款”,双方属于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即法律关系的定性与还款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全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
一、精准定性:“微信借条”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穿透“投资”表象。
法院认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应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外在行为。首先,本案中的直接证据锁定借贷合意被告出具的七份“微信借条”明确使用了“借条”、“借款”、“归还”等表述,清晰表明了借贷意图,格式要素完整。原告依约支付款项,双方已形成完备的“借款合意+支付行为”闭环,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
其次,被告虽主张款项为投资,但未能提供任何投资协议、入股凭证或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证据。相反,其定期支付款项给原告的行为,在无其他解释的情况下,更符合支付借款利息的特征。法院明确指出,被告支付的71300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利息”,而非其主张的“投资利润”,这进一步反证了借贷关系的实质。
二、纵深定责:即使存在“委托”背景,受托人亦应直接对出借人承担责任
本案的进阶法律问题在于,如果款项最终由案外人“B某”使用,被告王某是否仍需承担责任?在此问题中,法院在判决中采用了“退一步说”的分析逻辑。即使如被告所言,原告资金最终流向案外人B某,那么本案可能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被告与B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受托为B某寻找借款项目),二原告与B某之间形成实质借贷关系。援引《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在此法律框架下,作为“第三人”的原告A某,在款项未获清偿时,依法享有选择权:既可以向最终借款人(委托人B某)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接受款项、出具借条的受托人(王某)主张权利。原告明确选择起诉被告王某,于法有据。
因此,无论从直接的借贷关系认定,还是从间接的委托关系分析,被告王某作为收款方和债务凭据出具方,都对原告负有直接的还款义务。
结语:
在本案中,面对被告“投资款”的抗辩,律师团队牢牢抓住“微信借条”这一核心证据,成功引导法院穿透表面说法,认定借贷关系的本质。同时,申伦律师并未局限于“借贷关系”的单一路径,而是预判了法院可能采纳的“委托关系”分析视角,并在诉讼中夯实了无论何种分析路径被告均应担责的基础,确保了诉讼策略的周全与稳固。
最后本案也提醒公众:在经济往来中,规范使用“借条”等书面凭证至关重要,它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首要依据。即便资金流转涉及多方,明确的法律关系和恰当的责任主体选择,仍是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