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知识贴】非法请托的目的未能实现,能否要求返还钱财?——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是否享有返还请求权?


一、概念

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种案件类型,当事人主张对方向已方承担一定的义务,其前提是已方有在先给付行为,但这种在先给付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不法"因素

例如:基于子女教育升学、工作入职、户籍落地等事务的“请托打点”费用,受托人最终未能办妥事务,请求人诉请返还打点费。又如,借贷双方均知晓借款用于赌博而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方诉请归还借款。再如,买卖双方签署了违禁物的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货款,但卖方并未交货,此时买方要求返还货款。以上均为比较典型的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不乏相关案例。这种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二、处理不法原因给付类案件的章法

1、在双方均有“不法”过错的情形下,应当区分“不法”的类型。

可以分为违反公序良俗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在进行个案判断时显然是有所区别的。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属无效,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则未必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应当引入利益街量与类型化讨论

不法给付类案件至少涉及两个群体的利益,即给付人群体与受领人群体。裁判者在裁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究竟应注重保护哪方群体的利益,据此可以进行法益或者权利上的衡量。

此类案件除了不法原因之外,还有其他重要因素会影响案件的判断,例如不法目的是否实现,给付行为是否已经完成。因此,必须将场景进行类型化后展开探讨,且结合"不法"情形进行综合考量,方能得出妥当结论。

3、裁判的价值取向应当是遏制“不法目的”

个案处理将可能形成裁判规则,进而对类似案件产生参照效应,所以需要裁判者以更开阔的视野来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妥当,裁判者必须衡量结果对于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具体而言,就是应当秉承遏制“不法目的”的基本价值导向。

三、具体裁判方法的展开

在充分衡量各方利益(当事人及其所涵盖的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类型化因素后,呈现以下典型化裁判路径:

其一,对于不支持返还给付的裁判结果。如果不法原因给付涉及的行为侵害的法益很重,违法程度较高,甚至达到了脱法的程度,可以以其不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由直接不予保护,可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行为本身可能违反刑法,可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如果不法程度尚未达致严重脱法的程度,可考虑认定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但书条款判决驳回给付请求,但需要有充分依据。如果不法程度较轻,则可以考虑秉持适当谦抑性,不轻易否定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各方继续履行,故无需返还给付,但同时对于其中可能涉及的违反行政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实现有效监督和制约。

其二,对于支持返还给付的裁判结果。可以考虑认定相关法律行为或者合同无效,从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从而支持返还。当然,此时还可以考虑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酌定返还金额比例,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对于不法程度较低的情况,如果受领人没有履行义务,亦可以在不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合同解除规则,实现给付返还的结果。对于没有成立合同关系的,可以考虑适用不当得利规则进行处理。

其三,关于其他情形,例如按约应当接受给付的一方,即受领人请求给付人给付的,法律运用逻辑其实与给付人请求返还给付的逻辑一样,只是方向不同,故不再赘述。

四、不法原因给付中禁止返还规则的适用

双方明知给付系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构成不法原因给付,通说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中,给付方不享有返还请求权。为统一载判,需明确不法原因给付作为不当得利之例外,构成要件包含显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性、给付人明知且追求不法目的的主观故意。法官应从不法情形是否具有可责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考察是否应当例外判决返还。在裁判之中,主要通过不法给付证明责任分配,综合考量过错与公平原则,判决是否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通过调适"禁止返还"的边界,实现制裁不法与个案公平的兼顾。

适用禁止返还规则的法理基础主要有:(1)预防不法行为。(2)惩罚不法行为。(3)禁止通过非法行为获利。(4)拒绝保护不法行为。

禁止返还规则适用的说理及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部分法院结合民诉法第二条,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之债系违反公诉良俗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且因其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部分法院同样依据公诉良俗原则、不受法律保护理由,但予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种,结果同样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说理部分系借鉴域外法经验或援引民法原理。第四种,部分法院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属于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从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不法原因给付案件中返还规则探析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虽未明确载于民法典,但其"禁止返还"规则通过司法实践形成共识,本质是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消极拒绝保护,旨在维护公序良俗与法秩序统一。但为调和一律禁止返还产生的价值冲突,应当对一些例外情形予以"法律宽恕"

适用返还规则的考量要素:(1)不法情形判断,例如违反法律规定之行为,并未显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2)给付人无不法目的,若给付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公诉良俗之目的,则不应限制其返还请求权。(3)给付行为尚未完成前的终止。如若给付人在给付后,不法目的尚未实现之时,主动终止不法目的的实现,不认定为不法原因的给付。

返还规则的具体运用:

1)融贯性。即在论证适用返还规则时,不仅要与上位法、法律原则、价值保持一致,还要与其他部门法保持一致。

2)证明责任分配。首先,不法原因给付本身就属于不当得利的理论继受,应当符合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即,给付人作为原告,仅需证明被告无法律上原因而受领、该事实与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次,给付人的不法目的需要受领人抗辩,即受领人需证明给付人具有不法目的。最后,给付人应当承担不法原因给付非同等过错的证明责任。即,给付人若主张受领人存在主要过错,如具有欺诈、诱导、威胁等行为,应当由给付人承担证明责任。

3)裁判结果。通常有两种裁判结果,第一种是,受领人因不法给付所得财产,应予以全部返还,第二种是,双方具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即部分返还。与不当得利之法律后果不同,不法原因给付中不能要求补偿或赔偿,对于有过错的一方也不能要求赔偿,只能是以既存利益为限,要求返还,此种“既存利益”应由受领人承担积极的证明责任。

六、结语

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小的争议,之所以长期无法形成定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概念不明确、案件类型多样、核心利益冲突,并不是一个标准答案就足以解决所有类型的案件。如何在不同的利益之间衡量,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则来实现正义的裁判结果,是司法裁判者需要回应的。“法治”不是一个固化的、静态的概念,而应当是不断发展的,司法裁判对实践问题的认知也一定是不断深化的,随着讨论与研究的深入,正义终将通过妥当的方法得以实现。

(本文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总第1072期,系对其观点予以总结归纳)



2025/12/29 10:33:13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