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同权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冯小洲律师
【法律规定】
2013年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析 】
1.历史上的公司法
大多数情况下,笔者都不太喜欢“但是”这个词儿。每每当条文里出现这个词,我们都清楚,事情要起变化了。不过,当远在2003年之前的《公司法》41条里要求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没有但是的时候,同股同权就成了唯一的选择,这无疑将股东权利做了极大的限制。直到2005年,但是出现了……
2.同股同权的局限。
很多人奇怪,同股同权有什么不好?我们要的不就是同股同权?大多数时候这是理所当然的道理。出钱更多的,拥有更多的股权,理所当然的要求更多的表决权。但是,现代公司的治理要求越来越复杂,为应对不同的管理结构,有时就不能一味的强调同股同权。
3. 说点实事儿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们希望同股不同权呢?比如,我们服务的一家初创型公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创始人实际持股尚不到50%。其他多名股东持股比例大约在10%-20%之间,而且这几位并不真正管理和经营公司,典型的储钱不出力,他们入股目的或是为了支持创始人创业、或是看好公司经营的项目可以带来丰厚的回报。殊不知,这样的股权结构却最易导致公司僵局。一旦创始人对公司的发展有了新的想法,比如通过股权、债权融资增加资本,比如改变经营方针,如果僵化于同股同权的规定,因为其他股东对这些改变的不理解,创始人的上述决策将可能落空!
但是,当但是出现的时候,我们有了一种新的可能。
4.同股不同权的好处
让我们回溯到2005年,这一年公司法修改后,首次允许股东在章程里约定“同股不同权”。这就带来一个好处:当部分出资股东并不真正管理经营时,允许大家通过章程约定实际负责管理经营的股东拥有更大的表决权。令股与权分离!当然,这仅仅是许多好处中的一种。这也不仅仅是同股不同权的好处,我们要拥护的是股东在这一点上可以自由选择了,好比包办婚姻的历史终于结束了,接下来家里谁说了算,两口子可以自己决定。这里特别要提示创业型公司关于同股是否同权的问题应该深入思考。因为创业公司在企业发展的初期,往往要求公司治理高度集权以适应复杂困难的初创局面。而作为创始者也许并不是出资最多的大股东,或者像上文所说不是在股东会议里占据绝对优势的绝对大股东,如何能突破股份的限制拥有更大的决策权力就成了对创业者来说不可不察。
5.结语:再一次关注章程
但是的最后,让我们不得不再一次关注章程。因为股东权力的来源要么是法律规定赋予,要么是股东间的决议,而章程就是股东决议通过的最高权力文件。甚至股东如何决议也需要章程作出约束。因此对创业企业而言,本文再次强调做好自己的章程,仍然是创业路上必须给予重点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