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知识贴】破产重整——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从“破产”走向“新生”

一、从经典案例走进破产重整

2021年,曾拥有万亿资产的中国明星企业海航集团,因巨额债务危机面临破产危机。然而,通过法治化的破产重整,海航集团并未走向“清算死亡”的终局

海航通过法治化、市场化的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了自救。在法院的主持与监督下,管理团队系统性地实施了资产剥离、引进战略投资、债转股等一系列关键举措。重整计划高票通过,该过程成功化解了巨额债务,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并为企业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一个资产结构更清晰、业务布局更聚焦、财务状况更稳健的新海航得以诞生。

破产重整犹如一个顶尖的医疗团队,拯救生命垂危的企业。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程序。重整的核心目标是“救活”企业。不仅保护债权人,也保护股东、员工,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一旦法院裁定重整,企业的所有债务清偿、诉讼执行都将中止,为企业创造保护期。同时,重整方案灵活多样,包括债转股、削债、引入投资等。

二、启动破产重整条件

1、债务人(企业自身)申请: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预防性重整)。这是重整特有的优势,企业不必等到“病入膏肓”,在出现重大经营危机时即可提前申请保护。

2、债权人申请:只要证明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向法院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主要发生在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

申请人:通常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即清算组)。

条件: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时,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责任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重整流程


四、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025/11/6 14:56:09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