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十五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例选十五

—承办律师马文斌

【导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日益扩大。而抵押担保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保证了民间借贷的安全运作,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6日,甲方毛某(出借人、抵押权人)与乙方A公司(借款人)、丙方陆某(抵押人)、蔡某(抵押人)、朱某(抵押物共有人)、杨某(抵押物共有人)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丙方以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甲方向乙方借款的担保,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月利率为1.86%;抵押房地产坐落于上海市XX路全幢,权利人陆某、蔡某;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借款本息、违约金和处分抵押房地产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毛某、A公司、陆某、朱某、杨某向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申请对前述《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力。杨浦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上述房屋抵押登记证明,登记日为2015年5月21日,房地产权利人蔡某、陆某,房地产抵押权利人毛某。2015年2月28日,毛某向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申请出具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申请执行人A公司、有关人员陆某、蔡某、朱某、杨某签订并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的执行证书。杨浦区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证书载明:毛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A公司出借700万元,因陆某、蔡某、朱某、杨某自合同签订之5个工作日内未配合毛某办妥抵押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故毛某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7日以挂号信、EMS的方式向债务人A公司、陆某、蔡某、朱某、杨某邮寄律师函,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申请执行人毛某持执行证书向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A公司。2017年2月17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毛某的执行申请,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致使短期内难以执行,故裁定执行程序终结。至此,毛某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抵押合同诉讼。

【律师观点】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陆某等人以自有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毛某提供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而向A公司借出款项。毛某持杨浦区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毛某可以与陆某等人协商就所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 在A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陆某等人应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陆某等人在毛某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日作出(2017)沪0113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关于A公司欠毛某的1018万元的债务,毛某可以依法就抵押房产上海市XX路全幢房产实现抵押权即毛某可以与陆某、蔡某、杨某、朱某协议以抵押的位于上海市XX路全幢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毛某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A公司追偿。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毛某与陆某、蔡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陆某、蔡某以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上海市XX路房产,为A公司向毛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A公司未能偿还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毛某根据执行证书向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因毛某的债权未受清偿,可以与陆某等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受偿。据此毛某有权要求抵押人陆某、蔡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杨某、朱某是抵押物共有人,杨某应承担相应抵押担保责任;朱某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作出如上判决。

2016/11/9 9:25:33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