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胜诉案例|精准认定“抽逃出资”责任,坚守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成功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篇分享上海申伦(南昌)律师事务所万宇涛律师代理的A公司,在与文某1、文某2、汪某某及B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成功获得法院支持。申伦律师团队精准识别股东出资义务的本质,有力论证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及发起人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对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认定抽逃出资及处理冒名登记抗辩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A公司对B公司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因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原执行程序被终结。A公司经查发现,B公司股东文某1、文某2、汪某某在20103月完成验资后,仅两日便将全部注册资本200万元转至案外人账户,涉嫌抽逃出资。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利息。

【争议焦点】

一、三被告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二、文某2、汪某某是否应认定为被冒名登记的股东。

三、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一、验资后立即转出注册资本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查明,三被告作为B公司发起人股东,虽在2010316日完成200万元出资验资,但仅两日后便将全部资金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笔资金进行经营。该行为属于“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的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作为发起人,应对此互负连带责任。


二、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冒名抗辩举证不足不予采信。

针对文某2、汪某某提出的被冒名登记抗辩,法院指出,工商登记是善意第三人判断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二人称对登记为股东一事不知情,但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身份证系被冒用,也未对长达十五年的股东登记状态提出异议,与常理不符。即使登记签名非本人所签,但公司的设立、变更、年检委托他人代办、代签是常见做法。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故对其冒名主张不予采信。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且债权人A公司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被告关于时效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结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律师团队对股东出资义务性质的准确把握,以及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坚决维护。申伦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驳回了被告关于冒名登记和诉讼时效的抗辩,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为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处理冒名登记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和实务参考。


2025/10/11 9:21:04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