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居民同意加装电梯后又反悔,导致合同僵局。受损害的一方,可依法索赔。申伦王力锐律师杨浦法院优秀案例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10民初15217号

原告: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70室。

法定代表人:朱引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3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5号102室。

负责人:赵保生,该业委会主任。

被告:殷春芳,女,1955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18号502-503室。

被告:樊建平,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18号501室。

被告:韩清,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18号604-605室。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红,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方震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3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业委会)、殷春芳、樊建平、韩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锐、被告殷春芳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102,640元;2.请求依法判令四名被告共同承担违约损失产生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2,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0,6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10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前案上诉费5,900元;5.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3日,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3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甲方)、上海市嫩江路市光一村小区18#单元楼授权业主代表(丙方)殷春芳、樊建平、韩清与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嫩江路市光一村小区18#单元楼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代建协议》(以下简称《代建协议》),合同约定:“一、项目概况:项目总价:人民币80万元...二、服务内容...(二)甲方与丙方授权乙方代甲丙方或以乙方名义签订设计合同、检测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测绘合同、审价合同、审计合同、电梯采购安装合同等………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为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6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川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久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市光一村18号楼加装电梯建筑设计及工程咨询合同》,将有关项目的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房屋检测工作交由川久公司负责完成,并向川久公司支付了合同款32,000元。因原告账户被四名被告在前案中保全,导致对于川久公司还有4,000元因完成地勘而产生的费用应付但未付。2022年1月13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煜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濮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施工合同》,并向煜濮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70,000元,鉴于该笔钱款原告尚未与煜濮公司进行结算,故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派遣多名员工参与案涉项目的各项工作,原告找到其中两名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合计为70,640元。截止至2022年1月22日,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先后经过三次公示和意见征询,均符合法定通过比例且公告期满均无书面异议。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因部分居民阻挠和干扰,导致项目未能顺利进行。四名被告未能履行积极协调、安抚居民情绪的工作,反而要求解除《代建协议》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出具(2023)沪0110民初103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代建协议》于2023年9月20日解除...(四名被告)作为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故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被告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原告认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一并处理四被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故提起上诉,产生上诉费5,900元。该案上诉后,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出具(2023)沪02民终129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合同因业委会、殷春芳、樊建平、韩清提出而解除,故解除方业委会、殷春芳、樊建平、韩清应当赔偿方震公司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原告认为,法院已经认定四名被告是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截止至本案起诉因四名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本院作如上请求。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3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殷春芳、樊建平、韩清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方震公司在本次加装电梯过程中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虽然原告方震公司分别与案外人川久公司、煜濮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并没有实际开展工作,原告自身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将案涉工程肢解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与川久公司签订的合同造价是52,000元,按照相关法律,原告仅需支付20%作为定金即可,但原告确支付川久公司32,000元,远远超过定金金额,因此该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在本次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遇到居民的阻挠,被告自2021年10月26日起先后6次与原告进行沟通协调,也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加梯,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于2022年1月与案外人煜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款项,相应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吴玉海及归启新的工人工资,归启新从未出现过,吴玉海仅去过现场两次,因居民阻挠未开展任何工作,因此工人工资不予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虽然被告系违约解除合同,但是原告也有不作为情况,原告在处理受托事务时,没有尽到妥善谨慎义务,对合同解除负有责任。即便认为需要考虑可得利益损失,虽然合同标的是800,000元,但是其中280,000元是政府补贴,被告仅需支付520,000元,应以该价款作为考虑可得利益的基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9日,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3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甲方)、上海市嫩江路市光一村小区18#单元楼授权业主代表(丙方)殷春芳、樊建平、韩清与原告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嫩江路市光一村小区18#单元楼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代建协议》。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嫩江路市光一村小区18#单元楼增设电梯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项目地址:杨浦区殷行街道嫩江路市光一村小区18#单元楼。项目总价:80万元,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施工周期:约120天。服务内容:(一)甲方与丙方双方委托乙方代理:项目立项、加装方案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设计;征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甲方参加项目专家论证、取得施工许可资格、工程施工,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协助办理两级政府补贴手续;(二)甲方与丙方授权乙方代甲丙方或以乙方名义签订设计合同、检测合同、勘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测绘合同、审价合同、审计合同、电梯采购安装合同等;(三)甲方与丙方授权乙方代甲、丙双方进行项目协调及协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项目按图纸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四)乙方负责处理可能会影响工程施工的电信、供电管线、煤气、上、下水等管线移位,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义务:1、确保取得业主大会(若需要)的各类授权。2、负责本协议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资料文件上加盖业委会章以及提供审批或备案所需的各类资料文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项目的各种手续。3、协助丙方完成施工队进场前的必要施工条件。4、在施工过程中,协调物业及小区业主等各方面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避免施工现场的干扰、单元的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5、确保丙方根据本协议履行本协议的相关义务。6、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事务。乙方义务:1、负责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事项。2、代甲方与丙方处理有关电梯加装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4、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事务。5、乙方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对该工程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为进入项目现场的人员、车辆、施工器具和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况实施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施工安全责任;提供施工期间项目周边非工作人员、非乙方自有财物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警示、告知和其他安全保障,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安全;如发生应归贯于乙方的安全事故发生,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丙双方不负任何责任。6、因政策法规变更产生的问题三方友好协商。丙方义务:1、负责本单元、本幢楼、本小区的意见征询签字、盖章。2、授权委托一名居民作为居民代表,代表丙方全权处理各类事宜,协助乙方办理有关项目的各种手续,包括申请政府补贴。3、协助维持施工现场,方便施工的正常进行。4、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分期向乙方支付整个加装电梯工程的款项。5、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事务。6、居民代表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项目款支付方式:本加梯项目合同总价为80万元,其中加梯居民业主支付52万元整,政府补贴28万元整由乙方向银行贷款垫付,甲方配合。付款方式如下:(一)签订合同五天内付合同总价的30%即240,000元;(二)办理前期全部申报审核手续和施工备案许可后五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即280,000元;(三)土建施工完毕五天支付30%即240,000元,由乙方代垫;(四)电梯交付使用,补贴申请完毕资料移交后付5%即40,000元,由乙方代垫。五、项目若由于非乙方原因终止的,则已发生费用及相关已签署(若有)的设计合同、检测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测绘合同、审价合同、审计合同、电梯采购安装合同等义务由丙方承担。七、违约终止合同:1、在乙方对甲、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丙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乙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工程。(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2021年6月18日,被告殷春芳向原告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80,000元。

2021年6月18日,原告方震公司与案外人川久公司签订《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市光一村】18号楼加装电梯建筑设计及工程咨询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川久公司为本次加装电梯项目提供设计咨询服务,设计成果包括初步方案、方案公示、送审蓝图、施工蓝图。服务阶段及时间包括调研与前期配合、规划公示方案及公示图、地勘及检测报告、送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评审修改、技术配合及验收。合同服务费用为52,000元,其中设计30,000元、地勘12,000元、检测8,000元、前期费用2,000元,合同定金60%即30,000元及前期配合费用2,000元,于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原告方震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案外人川久公司支付32,000元。2023年2月27日,原告方震公司向川久公司发送《征询函》,告知川久公司加梯项目因居民阻挠影响,业主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询问川久公司已支付的32,000元能否退还或部分退还,以及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剩余20,000元合同款是否仍需支付。2023年3月2日,川久公司回函表示川久公司已完成合同服务内容的至少70%,已支付的32,000元不能覆盖川久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不予退还,同时认为原告方震公司还应补偿4,000元,剩余16,000元不必支付。审理中,原告向本院递交川久公司向原告交付的加梯服务附件,其中包括现场测绘手绘图、底层现状拆改图、加梯方案设计图(三个方案)、正式报规方案设计、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现场沟通照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遇到居民阻挠,原、被告双方曾就18号楼组安装电梯事宜进行多次讨论,未果。1.2021年10月26日商讨会记录,原告工作人员吴玉海、朱中华签字,其他人均是居民,记录内容:一、以利益来以进为退、补贴壹、贰楼居民,到会住户都选择不同意,二、以诉讼方式走法律程序,安装电梯,与会人员不同意参与诉讼,选择电梯款退回,三、由于外因的阻止,电梯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可能产生违约费用产生差异进行协商,18号居民对此费用不认可。对不加电梯后产生费用,进行补偿商讨会,设计费6万左右,车旅费11万左右。楼组决定不再安装,由于目前没有施工不能对隔壁楼组进行司法诉讼,由于没有施工无产生损失,这个案件诉讼无施展,对楼组要求退款,在合理合法的案件,居民能接受前提下,接受的费用必须要通情达理,对赔退的事情再次提出清单,合理的情况下解除合同。2.2021年11月5日商讨会记录原告工作人员吴玉海、居委会书记李志豪、街道工作人员慎志懿在场并签字,其他人均是居民,协商未果。3.2021年11月12日商讨会,原告工作人员朱中华、居委会书记李志豪、物业工作人员赵海松在场并签字,其他人均是居民,主要内容:由于18号1楼2楼居民对电梯安装进行阻扰,涉事居民与安装电梯公司要求全额退款协商未果。4.2021年12月13日商讨会,签字的都是居民,但原告工作人员吴玉海在场,协商未果。5.2021年12月29日会议记录在场的有原告工作人员朱中华、自治办胡昀、司法所庄颖、街道工作人员慎志懿,其他人均是居民,协商未果。6.2022年1月8日商讨会,协商未果,全部是居民签字。另,原告曾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市光一村18号加梯前期费用清单》,主要内容:1.设计费用5.2万,2.房检地勘1万,3.运营车费1.2万,4.人员工资10万,合计17.4万。

因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四被告于2023年至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加梯代建协议》于2021年10月26日解除,被告退还合同款28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案号:(2023)沪0010民初10378号。该案审理中,方震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加梯代建协议》。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加梯代建协议》于2023年9月20日解除,方震公司返还殷春芳钱款280,000元。方震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方震公司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案号:(2023)沪02民终12985号。二审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建协议》性质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应为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其他居民阻挠导致合同出现僵局,一审判令解除合同,并无不妥。合同解除后,方震公司应返还合同款280,000元。合同因业委会、殷春芳、樊建平、韩清提出而解除,故解除方业委会、殷春芳、樊建平、韩清应当赔偿方震公司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鉴于方震公司在一审中经法院释明仍坚持要求合同继续履行,且方震公司因合同解除而遭受之损失至今未能完全固定,故一审法院明确方震公司可通过另行诉讼方式解决尚无不妥。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加梯代建协议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已经前案二审予以明确,本院不再赘述。案涉合同因业委会、殷春芳、樊建平、韩清提出而解除,解除方业委会、殷春芳、樊建平、韩清应当赔偿方震公司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关于原告方震公司的直接损失,原告方震公司与案外人川久公司签订合同以及支付设计咨询服务费32,000元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6月,与原告方震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加梯代建协议的时间相近。双方达成争议并开始正式协商是在2021年10月,而设计咨询工作主要集中在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中,案外人川久公司已向原告方震公司交付了部分设计咨询成果,因此应当认定原告方震公司向案外人川久公司支付的32,000元为其直接损失。原告方震公司主张的工人工资70,640元,其递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为直接损失,工人工资系原告公司的运营成本,案涉工程亦只是工作的一部分,不能将员工工资与案涉工程的直接损失划等号,但考虑原告在本次加梯中沟通协调付出了人力成本、交通成本等,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合同虽因被告提出而解除,但赔偿义务及金额需裁判予以确定,而利息不属于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鉴于合同未对成本及利润进行约定,本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案涉工程性质、同类工程利润率等因素酌定为5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上诉费损失,在一审判决解除的前提下仍然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该上诉费系其自身在前案中的诉讼成本,二审判决亦对上诉费的承担进行了裁判,不应作为本案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支付主体,根据案涉合同第五条约定,项目非乙方(原告方震公司)原因终止的,则已发生费用及相关已签署(若有)的设计合同、检测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测绘合同、审价合同、审计合同、电梯采购安装合同等义务由丙方承担。案涉工程系市光一村18号楼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应由加梯居民业主承担,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殷春芳、被告樊建平、被告韩清作为合同的丙方,系18号楼的授权业主代表,应对外承担责任,故本案应由被告殷春芳、被告樊建平、被告韩清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春芳、被告樊建平、被告韩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损失52,000元;

二、被告殷春芳、被告樊建平、被告韩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损失50,000元。

三、原告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5.38元,由原告上海方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32.39元,由被告殷春芳、被告樊建平、被告韩清负担2,23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单 嫕

书记员 李玮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025/8/6 10:31:40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