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戴雪静律师
案件背景:
2016年,债权人刘某手持终审胜诉判决,要求债务人王某履行122万元债务。然而,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名下房产早在2013年已被抵押给其妹王某某。深入调查后,刘某发现:王某兄妹在拖欠债务且收到催缴通知的敏感时期,虚构了一笔80万元的“借款”,并将房产抵押登记。更蹊跷的是,此后的8年里,王某某从未主张抵押权,兄妹二人“默契”配合,意图通过“合法外衣”逃避债务。刘某找到戴雪静律师寻求帮助。
争议焦点:
王某兄妹坚称借款真实存在,但律师提出质疑:
1.借款真实性存疑:兄妹声称2003年至2013年间通过现金交付借款,但无银行流水佐证,且借款金额多次陈述矛盾(从200万到130万)。
2.抵押动机不纯:抵押登记恰发生在刘某起诉王某租赁纠纷后,时间高度敏感。
3.不合常理:长达8年未行使抵押权,与正常债权人行为逻辑相悖。
法律交锋:
依据《民法典》第154条主张:兄妹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及抵押权应属无效。被告辩称“借款系亲情帮扶”,但法院指出:
·举证不足:王某某无法提供借款交付的有效证据,现金交付大额借款不合常理。
·行为反常:在债务纠纷期间突击抵押,且长期不行使权利,显然以“合法形式”掩盖“逃债目的”。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一致认定:
1.王某兄妹虚构借款事实,通过抵押房产转移财产,构成恶意串通。
2.抵押合同及登记行为因损害刘某合法权益,依法无效。
随后,刘某取得终审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案房产,恶意行为终被法律制裁。
案件启示:
本案是打击“虚假抵押逃债”的典型胜诉案例:
·证据为王:虚构的“亲情借款”在严谨的证据审查下无所遁形。
·法律不纵“伪善”:以亲情为名的恶意操作,难逃法律实质性审查。
·债务人需警惕:债务存续期间,债务人突击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结语:
法律不会纵容任何披着“合法外衣”的恶意串通。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戴雪静律师团队
电话:15302093012(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