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债务人将房产转移给小舅子怎么办?

导读

      案件进入执行后,债权人才发现债务人早已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了小舅子。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债权人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走到执行阶段才发现债务人早已/正在转移名下具有执行变现价值的财产。面临这种情况,将对执行回款造成极大困难。

       本文将介绍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主任律师、王力锐律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不懈地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裁判文书。

01.

承办律师



02.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债权人上海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将债务人羊某、羊某配偶等人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2年6月出具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案件于2022年7月正式执行立案。

       执行中调查发现:因案涉房屋早已存在法院查封及贷款抵押,为解除查封及抵押,债务人羊某、羊某配偶于2022年3月初找民间借贷人员借款。实际是债务人羊某与其小舅子潘某、潘某配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对外借贷了100万元。房产当天解除查封,下午债务人羊某将该市值200余万元的房产低价转移登记给了其小舅子潘某。同时潘某立即与案外人在案涉房屋上设置了100万元的抵押登记。



03.

申伦对策


       根据债权人主张撤销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在预知、已知自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其为躲避债务而转移资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上三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为了达成转移、隐匿资产的目的,债务人会采取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使得其整体行为可能触犯多条法律规定。故而,结合案情,申伦律师基于述三种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04.

法院认定


1

一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上海公司系羊某、羊某配偶的债权人,其与羊某、羊某配偶之间仅存在财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方面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上海公司无权提起诉讼。

1

二审

常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民法典》无效和可撤销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或者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实施财产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对该行为有权提起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诉。不能因为在案涉房产转让时上海公司对羊某、羊某配偶的债权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而否定其债权人地位。案涉房产转让中如确实存在恶意串通、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情形的,将对上海公司的债权实现产生直接的影响,据此上海公司对案涉房产转让行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本案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实践经验YES!

       当债务人的资产转移及隐匿发生在债权判决之前,或发生在债务人明确知道存在债务之前,此时债务人会以“不知道存在债务”或“法院没通知”这样的说辞抗辩,认为转移财产是正常的财产处分,并非躲债。此时需要聚焦:

       1、通常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效的两条法律时,应当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明知”存在明确的某一债权,并为之作出的躲债行为。

       2、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的,则对于债务人是否明知存在明确的某一笔债务要求不甚严格,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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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0 15:36:08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