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特刊之二——情感与法律的边界:情感纠葛引发的金钱纠纷如何认定?

一、引言

临近情人节,虽已感受到浪漫氛围,但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要谈论爱情的美好,更要关注因情感纠葛引发的法律问题。无论是恋爱关系、婚姻关系,还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中,因金钱往来而产生的纠纷同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道德评判,尤其是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如何认定金钱往来的性质以及相关债权凭证的效力,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焦点。

实务中,不乏情人关系破裂后对簿公堂的情形,一方以欠条、借条等凭证为证据,对曾经的金钱往来向另一方主张结算。然而,此类纠纷的处理并非简单的借贷关系认定,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金钱往来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多重因素。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均遵循一定的普遍原则。

二、各地法院判例

Ø福建地区法院

• 案情:

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王某在已婚情况下与李某保持交往。期间,双方互有款项往来,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李某转账共计19.5万余元,李某亦向王某转账共计11万余元。后来因双方关系破裂,王某要求李某就双方款项往来的差额向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某由于谈恋爱期间向王某借款11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王某以“欠条”及转账流水为凭证诉至法院。

•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虽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但结合李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双方在选择结束婚外情关系之时,王某确系存在一定的过激言论及行为。李某主张案涉欠条出具系受到王某的胁迫,为摆脱王某纠缠不得已而出具,而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具备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王某在已有配偶子女的情况下,仍与李某以情人关系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交往,李某为结束与王某的婚外情关系而向王某所出具的“欠条”,因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无效。

再者,王某主张与李某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借贷合意之外,需要存在借贷的事实。而王某所提交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流水,均系与李某恋爱期间所发生的款项往来所拼凑,而其中不乏二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费用的支出、王某为维持婚外情关系向李某的赠予等款项。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能排除案涉款项系赠予及共同生活消费的可能,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

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Ø湖北地区法院

• 案情:

甲某与乙某恋爱后开始同居,期间,双方有多笔资金往来,甲某因偿还个人债务向乙某借款,并向乙某出具10万元欠条。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后,乙某要求还款,甲某辩称欠条系为安抚乙某情绪而出具。

• 判决观点:

法院结合聊天记录和转账明细,认定部分款项为借款,未完全支持欠条金额。法院强调,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有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金钱往来,无法直接认定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还是借贷,故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而根据乙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认定乙某出借给甲某6万余元,故法院最终判决甲某应向乙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余元。

Ø云南地区法院

• 案情:

2016年底开始,原告杨某华与被告杨某菊在双方各自有家庭的情况下,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期间杨某菊多次向杨某华借款并出具多张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但均未按时还款。关系破裂后,杨某华要求杨某菊偿还借款及相关费用。

后二审查明,涉案借条、欠条均是在双方同居期间,当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或欲结束同居关系时,杨某菊先后分别向杨某华出具。同时双方均认可其中一张50000元的借条中包含了杨某华购买首饰给杨某菊所支出的费用。

• 判决观点:

本案杨某华提交的在案借条、欠条载明的绝大多数款项系双方同居关系期间产生的经济往来和经济纠纷,以及杨某华为杨某菊购买首饰的支出,因此,虽具备了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但并不具有债权凭证的效力,既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更不能证明涉诉款项均属于借款。

此外,杨某华与杨某菊在双方有各自婚姻家庭的情况下,置婚姻家庭道德和传统社会公德、美德不顾,长期保持婚外同居的不正当情人关系达7年之久,双方婚内出轨并同居的行为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应予禁止。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除杨某菊二审中明确认可的2023年7月10日的5000元为借款外,其余双方争议的55000元名为借款,实为杨某华用于维系双方不正当情人关系的支出和费用,杨某华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主张的权利依附于双方的同居关系,因违背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并非正常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故驳回杨某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法律适用

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Ø(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判例明确的观点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关系而产生,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应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举证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

四、申伦说法

在此类纠纷中,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Ø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的审查

在涉及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的借贷纠纷中,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债权凭证(如欠条、借条),还需要有真实的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虽然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在此类特殊关系中,借条及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出具亦有可能出于借贷合意之外的意图。此外,双方的经济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费用、赠予或其他用途,而非单纯的借贷。若仅凭欠条或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而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Ø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在情人关系中或关系破裂后,一方可能通过威胁、胁迫或要求情感补偿等手段使另一方出具欠条或借条,在此情况下,债权凭证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将结合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认定债权凭证无效。

Ø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婚外情关系本身因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家庭制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基于婚外情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欠条、借条等,在无其他充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往往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Ø举证责任的分配

此类纠纷中,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其不仅需提供债权凭证和转账记录,还需证明款项的用途为借款而非赠予或共同生活支出。若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五、结语

情人节虽浪漫,但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即便是情感关系,也应以尊重法律和道德为前提,避免因情感纠葛陷入法律纠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关注债权凭证的形式,亦会注重其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社会影响。因此,无论是赠予、借款还是共同生活支出,双方都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受健康、和谐且道德的情感关系。

2025/2/11 10:12:01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