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共同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共同财产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单独处分。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受侵害的配偶有权依法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关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处理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他人财产的法律问题时,核心在于确认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财产性质的界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返还财产的方式和范围以及诉讼时效等关键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夫妻另一方应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情人关系”的认定及举证要求
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
1. 证明配偶存在婚外情,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实践中,证据材料的收集极为关键。一旦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应及时进行取证,收集相关证据线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证据):
Ø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的情感交流和亲密互动。
Ø 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反映资金往来情况,尤其是频繁或大额的资金转移,或是“520”“1314”等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
Ø 网购订单:包括购买礼物、旅行预订等,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Ø 照片和视频:记录双方共同活动或亲密场景。
Ø 证人证言:如朋友、同事或其他目击者的陈述。
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有效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 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
为了证明配偶确实存在赠与行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列举:
Ø 转账流水:详细记录每一笔资金的流向。
Ø 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发票、支付凭证等。
Ø 付款记录:如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支付记录。
如果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而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列举:
Ø 借款合同或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Ø 合伙协议: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合伙约定。
Ø 劳动合同或工资单: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若接受财物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返还财产的范围
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当配偶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产时,法院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1. 多数观点认为第三者应当全部返还受赠财产
【案例参考:(2024)粤0705民初254号、(2024)粤07民终2834号】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长赠与给林某萍的款项,无论金额多少均属邓某霞与刘某长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得到邓某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赠与给林某萍,且显然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已明显损害了邓某霞的财产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萍上诉主张除“520”、“1314”等特别数字有关的金额属于赠与外,其他金额来往不属于赠与,且刘某长应对其财产有相应的处分权。在邓某霞与刘某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萍与刘某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刘某长多次向林某萍发送微信红包、转款和赠送财物。刘某长向林某萍的赠与行为基于与其存在发生婚外情,该行为违反了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道德,应属无效。在未经邓某霞的同意的情况下,刘某长擅自向林某萍转款和赠与财物,处分的财产均属于邓某霞与刘某长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长的行为损害了邓某霞的合法财产权益,故林某萍应向邓某霞予以返还。因此,林某萍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案例参考:(2024)鲁04民终575号】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1与李某12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证据充分,并无不当。李某12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1转账赠与款项,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黄某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黄某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李某1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黄某。”
2. 少数观点认为第三者应当部分返还受赠财产
【案例参考:(2021)鄂01民终1385号】
法院认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在未得到阮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刘某,应属无效。综合本案款项给付情况,张某向刘某赠与的款项为微信转账132,966元、支付宝红包的方式转款24,096.14元、支付宝转账333,370.50元,共计490,432.64元,相应的款项应予以返还。上述赠与行为系因张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对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发生,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认定刘某应将张某赠与的款项中的70%返还给阮某。”
三、对于第三者回赠的财产是否可以作抵销用?
在司法实践中,当配偶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财产时,法院通常会对第三者与出轨者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财产抵销或抵扣。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账记录、交易凭证等,以确定实际的净受赠金额。最终,法院仅就经过抵销或抵扣后剩余的部分判令返还。
【参考案例:(2024)粤07民终2834号】
法院认为:“关于刘某长向林某萍赠与财产数额的问题。一审诉讼中,邓某霞、林某萍、刘某长共同确认:1、刘某长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分别于2019年支付13233.28元、2020年支付47293.30元、2021年支付19117.53元、2022年支付8723.17元、2023年支付7727.57元,合共96094.85元给林某萍。2、刘某长为赠送礼品给林某萍在淘宝平台花费5080.96元。3、刘某长为赠送金手链给林某萍花费7500元。4、刘某长为赠送手机给林某萍花费9499元。5、林某萍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支付13044.62元给刘某长。邓某霞认为林某萍于2020年4月8日的转账1000元和5000元是打牌换钱,林某萍已收取现金,应予以扣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林某萍予以否认,邓某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刘某长赠与财产给林某萍合共118174.81元(96094.85元+5080.96元+7500元+9499元),扣减林某萍已返还的款项13044.62元,林某萍还应返还款项105130.19元。”
结语:婚姻是庄严的承诺与责任,夫妻双方应当秉持忠诚与尊重的态度,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同时,每个人都应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在处理感情问题时,务必坚守道德底线,避免陷入不当的情感纠葛和财产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 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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