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如何维护权利?

l 承办律师

   曲庆云律师

l 案情回顾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诉人)于2022年9月1日签订《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在房屋装修未完全竣工的情况下,原审被告即已实际使用系争房屋,使用不久后又将系争房屋转让他人。原审原告起诉原审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原审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并诉请原审原告支付质量修复费用、违约金以及逾期造成的损失。

l 争议焦点

对于未竣工验收工程,发包人是否有付款义务?

l 一审裁判观点

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室内装饰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原审被告应当向原审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

关于原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占比超过99%,且原审被告已实际使用系争工程,室内装饰施工合同的目的已实现,故不予支持该反诉请求。

关于原审被告要求原审原告支付质量修复费用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系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原审被告已实际使用并将其转让他人,故不予支持该反诉请求。

关于原审被告要求原审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逾期造成损失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原审原告未按约完全竣工,构成违约,酌情确定原审原告应向原审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法院已判令原审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其主张的逾期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l 二审裁判观点

原审被告(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且系争房屋现在并不由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实际掌控,在此情形下上诉人提出对系争房屋进行相关司法鉴定的依据不足,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负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对相关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的做法,并无不当。且一审法院对于相关金额计算亦无不妥,于法有据,故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l 法院判决

2025/1/26 11:28:55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