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中国银行成功申请了百万分之一概率的本院院长提请再审案,申伦律师代理将对方成功怼回去,维持原判

【标签】保证合同纠纷/担保责任/重复起诉

【承办律师】马文斌律师、陶彬彬律师


一、【案件背景】

2017年3月31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A银行向B公司提供170万元授信额度。同日,A公司与被代理人徐某、甲、乙、丙、丁、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六人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B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9月21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向B公司出借140万元,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六位被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二、【当事人关系图】



三、【案件历程】

(一)A银行第一次起诉,以A银行与甲达成调解协议为结果,最终执行甲一人。

时间

事件

   结果   


2018731

A银行将B公司及徐某等六位担保人诉至法院

经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担保人甲对欠款本息🟰共计1136895.73元分期付款。

20181121


A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B公司及徐某等六位担保人

担保人戊提出执行异议,认为A公司系与担保人甲一人和解,故仅应执行甲一人。法院裁定支持,最终仅执行担保人甲。


(二)A银行提起再审,认为法院未对除甲之外的其他担保人作出处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时间

事件

结果

2020526

A银行提起再审

法院以申请超过六个月时效为由驳回。

2020112

A银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检察院以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终结审查,不予抗诉。


(三)法院院长提起再审,认为原调解书确有错误,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维持原调解书。

时间

事件

结果

2022

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

经再次开庭审理,最终该法院以该调解书未违反自愿原则、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维持原调解书

A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未发现该调解书存在法律规定“确有错误”之情形,对原判决予以维持。同时也认为:

1A银行虽有默示在原审中“不需要其他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并不构成此后对其他债务人债权的放弃,因民事权利的放弃需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效力。

2A银行有权对调解协议中的债权未获清偿部分,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其他债务人另行主张。


(四)A银行再次起诉,被告为除甲之外的五位担保人,一审判决该五位担保人向A银行偿还债务,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A公司的起诉。

时间

事件

结果

2023

28

A银行将徐某、乙、丙、丁、戊五位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B公司欠款

法院判决徐某等五位担保人向B公司偿还债务共计1184620.48,理由如下:

1、调解书中,A公司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解除对五位担保人账户的查封不能构成此后对其他债务人债权的放弃,民事权利的放弃需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效力,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除甲之外的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超过时效,调解书于2018731日作出,2020528A公司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中提出了要求徐某等五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故诉请未超过时效

2024

823

徐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以A银行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


四、【代理思路】

在应诉过程中,申伦律师代理担保人之一的徐某,从如下几点向法院据理力争,最终赢得了来之不易的胜利。

(一)本案不符合院长启动再审的条件。

法院表示院长在A银行2020年申请再审时已经发现原来的调解书发生错误,为避免重复处理,故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由院长于2022年启动再审程序,但此间已间隔两年,显然与事实不符。

再审纠错体现有错必纠司法为民之决心,但动辄以院长发现裁判确有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方式进入再审程序,则使院长权力有滥用之嫌,与维护裁判既判力形成矛盾。对生效民事裁判之纠错,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法院依职权再审为辅,不应滥用法院依职权再审

案件之权力。本案原审调解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系当事人自主自愿签订,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宜主动依职权裁定再审。

(二)本案于2018年7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调解协议涉及的主体仅仅是原被告双方,并不涉及第三人的权益,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甲作为除戊外其他被告的代理人,委托手续齐全,戊本人也参加调解并签字确认,整个调解的过程合法并自愿。

A银行于2018年8月3日签收调解书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反对。并于协议签署当天申请解除对各担保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此后,A银行在甲违约时,继续申请执行,表示其知晓并认可调解书的内容,不能事后因执行不到款项,反过来要求推翻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已经生效。至此A银行对徐某保证责任的诉权已使用过。现前后两案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完全一样,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也都相同,A银行旧案重提,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四)即便本案重新审理,对担保人而言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担保人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2018年3月21日,2018年6月13日A银行提起诉讼,后因和解未要求徐某承担保证责任。即从2018年6月14日开始起算追诉徐某的诉讼时效,到法院再审,3年的诉讼时效早已经过,保证人徐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最终判决】

A公司再次将徐某在内的五位担保人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徐某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守住了公平正义的底线,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以A银行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在调解案件中,A银行对B公司、甲、乙、徐某、丙、丁、戊等所有被告均提出了诉讼请求,该案调解书中也载明了该诉讼请求。在该案诉讼过程中,A银行并没有撤回对徐某等本案各被告的起诉,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包括了原告A银行及被告B公司、甲、乙、徐某、丙、丁、戊等所有当事人的信息,且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但在调解协议及调解书中,A银行并未要求除甲以外的其他被告承担相关责任,应认定A银行通过达成调解协议以及签收调解书,以其在该案诉讼及调解中的行为放弃了对除甲以外的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A银行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徐某等本案各被告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A银行的起诉

关于2022年的二审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该判决结果正确,但其说理部分认为:A银行在调解案件中,并未明示放弃对徐某等其他债务人的债权,故对调解协议中的债权未获清偿部分,A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其他债务人另行主张。上述说理存在错误,如前文分析,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六、【结语】

本案历时六年,期间充满艰辛与不易,申伦律师受被代理人委托接手案件后,认真研究案情、搜集证据,精心准备每一次应诉材料,坚持不懈地与法院及A银行据理力争,面对多方压力,始终保持冷静与理性,用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坚决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期间,申伦律师两次向中院投诉一审法院违法启动再审程序,多次应诉、开庭,最终在二审法院的支持下,收获了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这不仅是对申伦律师专业能力的肯定,更是对律师与被代理人多年来坚持与努力的最好回报。

2025/1/26 11:25:37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