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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004民初1003号

原告:厦门凯德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溪道思明工业园2号厂房2楼A区。

法定代表人:林坤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婷,上海申伦(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睿智营销企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英,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该公司法务。

原告厦门凯德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瑞公司)与被告牡丹江睿智营销企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德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婷,被告睿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德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13910元,庭审时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695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3月期间,根据原、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陆续提供宣传包装类产品与海报印刷等服务并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后原、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期间共补签16份合同,双方之间的每一笔交易,原告均给被告开具了发票。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总计服务费11391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四份惠安卓辉东湖悦城项目的合同及服务费,仅主张服务费69590元。上述款项,被告未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睿智公司承认凯德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只是认为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欠付原告服务费6959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牡丹江睿智营销企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厦门凯德瑞包装有限公司服务费69590元。

如果牡丹江睿智营销企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牡丹江睿智营销企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龙君

2025/1/10 11:43:21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