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
李如律师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与第三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程序仍未获得清偿。后续通过调查发现,第三人公司存在公司股东尚未实缴出资的情况,故将本案第三人公司相关股东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第三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发起人股东情况为:谢某(认缴60万元、持股60%)、石某(认缴10万元、持股10%)、常某(认缴10万元、持股10%)、赵某(认缴10万元、持股10%)、梁某(认缴10万元、持股10%)。2020年6月10日,梁某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谢某。2020年11月2日,赵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冯某。认缴出资期限为2039年6月13日。
第三人公司现股东情况为:谢某认缴出资3.5万元,持股70%;石某认缴出资0.5万元,持股10%;冯某认缴出资0.5万元,持股10%;常某认缴出资0.5万元,持股10%。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第三人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万元。
争议焦点
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减资瑕疵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如何认定?
裁判观点
关于减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减资须依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第三人公司股东会决议前后矛盾,部分决议缺少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减资程序存在瑕疵。
关于认缴出资问题,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各股东实缴出资,故谢某、石某、常某、冯某应在其认缴未实缴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赵某转让股权时已知晓案涉债权的存在或可能存在,故其应对冯某未实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