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的司法案例。

【标签】解除合同、返还支付货款

【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

谭芳律师

【案情回顾】2018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新能源汽车电机装配线一套,合同售价为43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已支付365.5万元。2018年8月,被告将货物发送至原告工厂,并开始进行产线导入安装。然而,在进行的第一轮调试中,发现设备存在一系列问题,未能通过现场验收。后,原告工厂搬迁,设备也进行了拆卸和重新安装,安装后设备仍存在问题。在多次原告催促下,被告始终未能完成整条生产线的调试,导致设备至今无法使用,因此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1、导致设备无法完成调试的责任归属?

2、原告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设备款及货款利息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首先,关于设备无法完成调试的责任归属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生产线,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应依约履行交付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且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的义务。然而,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交付的生产线设备在预验收时即存在一定问题,且在交货后的多次调试中也未能完全解决问题,导致生产线一直无法正常使用。被告辩称是原告未履行合同和技术协议在终验收提供样件,导致未能完成终验收,但提供的证据显示,除了在第一次调试后,被告曾要求原告提供物料,在之后长达几年的沟通中,被告并未提出系因原告未提供样件原因导致无法调试完成,生产线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现其以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因原告提供了错误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调试,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采信。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案涉《订购合同》。

其次,原告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设备款及货款利息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订购合同》解除,原告主张返还货款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及相关规定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024/11/1 17:23:46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