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上海一中院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未经单位允许经营同业公司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标签】劳动者忠诚勤勉义务/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承办律师】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7日,孙某入职被代理人公司,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2023年1月13日,被代理人发现孙某系与其经营范围相似的A公司发起人股东,且一直在该公司任职监事,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被代理人便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孙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被代理人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代理人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孙某不服判决上诉。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在多轮庭审交锋中坚持不懈地争取,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时间线】

2015.12.2

A公司成立,被告孙某为发起人股东

在此期间,被告孙某一直在A公司任职监事,且A公司披露的对外联系方式皆为孙某的联系方式,孙某在被代理人处的工作电脑中还存有与A公司相关的销售、产品供应合同等文件。

2016.12.20

孙某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其父

2020.4.27

孙某入职被代理人公司

2023.1.13

被代理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代理人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对此孙某提出如下主张:

一、孙某认为被代理人公司系从事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实体经营企业,而A公司系从事化妆品贸易,核心在于外贸订单管理与选品,故两公司在经营范围、业态上存在根本不同。

二、孙某认为其在职期间并未经营A公司,因其在入职前的2016年即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仅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私交较好而有过业务交流和提供部分文件翻译,此外,其提供了A公司纳税零申报记录用以证明A公司2020年之后未实际经营,故不可能参与经营。

【二审代理思路】

二审中,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从如下角度对孙某的主张提出了反驳:

一、被代理人公司与A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化妆品销售,仅是一级销售商与二级销售商的区别,即两公司所售货物的终端消费群体是一致的,并非完全不同的业务经营方向,且两公司注册地均在上海,属于同一区域内的同类业务,故两公司可能会存在相互挤占市场的情况,导致彼此间业务此消彼长,因此,两公司显然存在竞争关系。

二、根据A公司对外公示的设立登记信息可见,孙某系该公司发起人股东,后其将价值100万元股权以0元转让给其父,显然不符合市场正常交易标准,存在虚假转让的可能性,其父或仅为代持关系。

三、尽管孙某已于2016年转让股权,但其至今仍在该公司任职监事,且2016年后A公司仍做过两次联系人的工商变更,变更后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仍为孙某所有,故代理律师认为孙某很可能仅是名义上退出A公司,实际仍在负责经营。

四、对于A公司纳税零申报表,代理律师从真实性、公司盈利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反驳:第一,该纳税申报表系由公司自行申报,真实性存疑。第二,无营业收入不能等同于未实际经营,无营业收入可能是因公司自身经营能力较差或是A公司将盈利归入其他关联公司。

五、对于孙某所述其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交较好而有过业务交流和提供部分文件翻译,代理律师认为翻译相关文件、进口合同备案等应是A公司的基础经营活动,属于员工的日常工作内容,正常情况下应由A公司负责人安排其员工完成,无需向早已退出公司的孙某寻求帮助。且翻译文件均涉及A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其中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实际控制人将该文件交由公司外部人员即孙某处理显然有违常理,因此代理律师推断孙某必定仍在经营A公司。在此情况下,孙某很可能会利用其在被代理人公司任职时所掌握的货源、价格等信息,为A公司提供便利,进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综合以上,孙某显然存在经营与被代理人相似业务公司的事实,已违反员工基本忠诚勤勉义务和职业操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代理人与其解除劳动系合法解除。

【二审判决】

首先,被代理人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化妆品销售,故孙主张两家公司在经营范围、业态上存在根本不同,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孙某原系A公司的股东,其入职被代理人公司后,虽不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但其父亲系A公司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其仍然担任A公司的监事,A公司对外公示的企业联系电话、企业电子邮箱均为其私人所有,再结合其在被代理人公司的办公电脑中留存多份A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业务合同,孙某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孙参与A公司的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

孙某主张A公司2020年之后未实际经营,并补充提交A公司纳税零申报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被代理人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亦有违员工的忠诚勤勉的义务,被代理人公司在通知工会并得到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2024/11/1 15:57:26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