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吕杜娟
【法条索引】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情回顾】
小树和小草于2022年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结束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树给小花转账927677.23元,其中单笔超过一万元的转账有12笔总计239499元,最大额一笔为54000元。恋爱关系结束后,小树将小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花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在恋爱期间转账的927,677.23元;
2.请求被告返还LV女包一个与YSL女款高跟鞋一双。
理由:
1.小树和小花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跟宝宝结婚我就是最美的新娘”“帮宝宝一起还房贷”等表述,因而案涉赠与款项与物品为原告基于维系恋爱关系及后续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无法继续一起生活,赠与款项应予返还。
2.小花在与小树恋爱期间与他人保持暖昧关系,小花在此情况下向小树提出结婚,系为获得小树的赠与,构成欺诈,赠与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小树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后,赠与款项和物品应当返还。
【案件争议焦点】
小树和小花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给付是否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代理意见】
1、小树与小花二人之间针对结婚均未有任何的计划,小花仅仅提到了愿意与小树一起还房贷;结婚计划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的事情,小花对于共同还贷的说法,系对小树感情的一种积极反馈、情侣之间对于美好未来的愿景,而实际上小树一直并未承诺要与小花结婚,小树提到结婚部分也是在二人分手三个月后、提起一审诉讼前的刻意套话行为。小树在恋爱的一年半中并未有与小花建立婚姻关系、共同规划未来的打算,二人之间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
2、关于小树与小花之间的转账,是因为小树要求小花陪伴其尝试各种新的网络游戏、要求小花代其实现养猫的想法、对小花有各种外貌上的要求、要求小花不间断汇报个人行踪并承担花销等理由,而向小花有大量、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的转账,这些转账没有一笔是为了计划二人未来共同长久生活而协商一致的转账,并非以未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
3、关于小花与小树恋爱期间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有欺诈被告做出赠与的行为,无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将钱款赠与被告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赠与财产时,双方曾就被告接受赠与以履行何种义务为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本案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恋爱阶段,原、被告虽口头提到过结婚,但原告从未明确提出过结婚计划。原告转账给被告钱款并为被告购买物品从时间、次数与金额上看具有持续性,且在转账过程中明知先前的转账已由被告花用完毕,应视为其是在接受钱款已经花用完毕的事实上继续转账。现本案所涉赠与行为已完成,原告无权向被告讨还其所赠之钱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尽管小树和小花在恋爱期间有过相关结婚、购房的表述,然双方的表述均非正式的谈婚论嫁,仅凭恋爱中男女的有关只言片语就认定男方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较为牵强。对小树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小树又称,小花在与小树恋爱期间与他人保持暧昧,其向小树提出结婚并接受小树的赠与构成欺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欺诈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小花是否与他人保持暧昧对小花构成欺诈的证明,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对小树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