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员工手册确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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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动仲裁/竞业限制/违约金

承办律师】王琪律师



案情回顾】申请人A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况某在职期间与他人开办了与申请人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中确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故被申请人况某应向申请人A公司支付相应的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本案经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王琪律师代理,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申请人A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件时间线

2018.1.15

被申请人况某入职申请人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018.1.15 - 2021.12.31

该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个人经营或与第三人合伙经营与公司同行业同质产品,不得在同行企业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

2022.1.1

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2022.1.1 - 2027.4.30

2024.3.31

被申请人况某与申请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约定。

申请人A公司基于《劳动合同书》约定:“……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员工手册》规定:“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个人经营或与第三人合伙经营与公司同行业同质产品,不得在同行企业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以及《保密协议》,主张其与被申请人况某存在竞业限制约定,而因被申请人况某在职期间与他人开办了与申请人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且该公司在被申请人况某离职后仍存续,故该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被申请人况某应向申请人A公司支付违反竞业协议限制违约金。

被申请人况某否认其与申请人A公司存在竞业限制约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仲裁裁决

申请人A公司虽主张与被申请人况某存在竟业限制约定,但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中未体现涉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员工手册》作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确定竟业限制义务的基本形式,且仅凭《劳动合同书》中针对非确定性情形的违约金约定亦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约定

据此,本委对申请人A公司所持与被申请人况某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主张不予采信,其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依据不足,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2024/9/6 15:01:06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