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举起的刑事套路贷案件,轻轻放下的民事调解书

【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王晨婧律师



【案情回顾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任律师没处理好,法院以A“涉嫌扰乱金融秩序、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A损失惨重。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后,耐心分析,努力推进。最终完美调解,完成所有目标。

【争议焦点】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是否有溯及力?合同效力如何评价?

“职业放贷人”一词最早出现在2019年11月发布的九民纪要;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次修订时,才将“职业放贷”写入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并明确涉“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至今为止,“职业放贷人”的法律定义依然不明确。

本案中,原告不是职业放贷人。原被告的债权债务是在2017年发生的,当时的法律从未限制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数量和标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告当时的行为完全合法,借款合同也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调解结果】


在两位律师的努力和博弈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完美达成调解。前几年转套路贷的刑事案件,目前有很多都委托申伦在处理刑转民。

法条索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 【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024/9/4 14:44:40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