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仅以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为由抗辩,能否逃避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承办律师:马文斌律师、姜璐律师



案情回顾

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生讼,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XXXX元。后B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A公司的债权未得任何清偿。

申论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通过调查B公司工商内档及其名下银行流水等资料,发现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据此,A公司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戊和巳,要求几人分别对B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B公司股权结构变更

1、B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2日,注册资本为208万,股东及出资情况如表1所示。【鲁XXX验字(2011)XXXX号】验资报告载明,甲、乙、丙、丁、戊均已足额缴纳出资。

股东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51%

106.08万元

106.08万元

10%

20.8万元

20.8万元

10%

20.8万元

20.8万元

10%

20.8万元

20.8万元

案外人

10%

20.8万元

20.8万元

戊(法定代表人)

9%

18.72万元

18.72万元

(表1)

2、2011年3月23日,B公司注册资金208万被转出至案外人账户。

3、2016年,乙、丙、丁、案外人将自己所持的股权转让给巳,B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见表2)

股东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

51%

106.08万元

9%

18.72万元

巳(法定代表人)

40%

83.2万元

(表2)

争议焦点】

一、甲、乙、丙、丁和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

二、六名被告是否应对B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巳是否应承担本案责任?

法院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被告一至五存在抽逃出资,理由是,出资是股东应向公司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基础,甲、乙、丙、丁和戊在出资第二天即将全部出资款项从B公司账户全部转给案外人,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本案足以对这五名被告存在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案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的转出系用于B公司正常经营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一至五存在抽逃出资。 ······乙、丙称其未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且所有公司的经营行为的抗辩意见不足以对抗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免除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不应承担。本院认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惩罚性债务,独立于一般利息存在,是对确定的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产生的加倍惩罚利息,A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六名被告对B公司债务未履行存在过错,综上,在尚无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应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前,被告无需对B公司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巳应承担本案责任。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巳在受让案涉股权后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在受让股权时应当了解公司及股东的出资情况,对于出让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已应当知道,因此,原告要求巳承担本案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巳关于不参与公司经营,不了解股东出资情况,因此不应承担本案责任的抗辩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 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 担举证责任。





2024/8/30 15:19:18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