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特定情况下可以穿越到在先的离婚析产协议上

2020年股东离婚,2021年判决公司承担债务,2023 年判决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还能否撤销三年前的离婚抛弃财产的协议?法院最终采纳了申伦律师的观点,股东对于自己承担义务的高度或然性应有认知,这种未雨绸缪的规划,白费力气!

本篇分享申伦律所一则由马文斌主任律师、刘诗琦律师代理的成功案例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精明的债务人可能会未雨绸缪的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待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债务人已孑然一身,此时债权人欲获偿则是难上加难。本案申伦所律师代理当事人对案件抽丝剥茧,将法律与事实与生活经验法则相结合获得胜利,成功撤销了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让财产的条款。

案情回顾:2020年6月,原告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7月因案外人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民事案件只能暂时停止,2021年刑事案件审理结束,申伦代理原告再次将A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支持。2023年股东甲将公司恶意注销,申伦代理原告将违法清算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诉至法院获得支持,然而执行未果,申伦律师进一步调查财产线索,发现股东甲未雨绸缪早在2020年9月就通过离婚协议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男方。申伦律师坚持不懈代理原告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终取得胜利果实!

争议焦点为: 股东及其配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转让房屋产权的行为是否明显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期待利益;

【律师代理意见】

一、法院判决股东甲承担违法清算的赔偿责任只是因为该股东有多种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之一,故股东甲承担清算责任的时间并非其成为债务人的时间,不能机械的认为在其成为被执行人之前的行为不得撤销。

二、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必定产生补充责任,即便股东以出资时间的期限利益为抗辩,也只是说股东可以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补充出资,即债的产生是确定的,只是股东甲享有一定期限利益,因此并非是不存在债务。

三、离婚协议虽属人身行为,其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仍可成为撤销权的标的,债权人撤销权可仅就离婚协议部分撤销,恢复债务人离婚时的责任财产。

四、在债权成立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可以认定债务人不当操作责任财产。

五、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可是如果一方将自己本可以平均分配的财产没有任何对价的给到对方应理解成无偿赠与。

六、股东甲在处分财产时明知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极高,且处分行为将影响债权实现的,该未发生债权可纳入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形成于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三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本案中,2020 年 7 月 1 日起A公司被立案调查后,进贤县公安局多次传唤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2020 年 8 月 6日原股东将其名下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甲。2020 年 9 月 7 日,股东甲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股东甲持有A公司 70%股份,认缴金额 350 万,认缴出资期限至 2047 年 12 月 9 日,2023 年 2 月 14 日,因被告股东甲与另一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而A公司。本院认为,2020 年 9 月 7 日,股东甲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股东甲与其配偶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股东甲将名下两套房产归其配偶所有,被告自愿放弃分配的行为系无偿转让。A公司实缴出资为 0 元,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股东甲在受让A公司股权时应明知公司存在可能债务的风险,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期限虽尚未届满,该债权尚未完全确定,但其发生的可能性非常高,股东甲在与另一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A公司前虽已解除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但从立法目的而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的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体现了现代民法强化契约信赖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在该案中,股东对该公司的出资义务的发生债务的可能性已极高,为逃避将来会发生的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事先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法律应当给予债权人撤销权的保护,股东甲在受让A公司股权时该出资义务所带来的债务应当视为其发生在形成于可撤销行为发生即其转让房屋所有权行为之前,故被告主张辩称意见,与事实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股东甲名下无任何存款或财产,无法实现债权,被告无偿转让房屋产权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原告行使撤销权,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撤销股东甲及其配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房屋归男方所有的条款,案件受理费由股东甲及其配偶承担。



2024/8/29 9:50:28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