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追收抽逃出资/破产清算
【承办律师】马文斌律师
【案情回顾】法院受理原告A公司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在核查银行流水及财务账册过程中发现A公司股东郑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追收抽逃出资之诉,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案件审理中,马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大量办案经验,逐一攻破被告抗辩,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当事人关系图】
【两次抽逃出资图示】
图 1 2005年抽逃出资
图 2 2012年抽逃出资
【法院判决】
一、2005年被告郑某的抽逃出资行为
1.对于A公司向B公司转账的629万元,被告郑某主张为2004年至2019年的房屋租赁款,并提供相关《房屋租赁合同》予以佐证,对此法院认为:
2005年6月17日A公司的股东,即王某、被告郑绍珠出资950万元后,2005年6月20日A公司验资账户向B公司转款629万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系王某、被告郑某将出资款抽回,结合当时B公司的股东亦为王某、被告郑某,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郑某情况,原告的该项主张,存在合理性,应由王某、被告郑某举证证明该转款行为并非抽逃出资。
对于2005年6月20日向B公司转出的629万元,被告郑某举证租赁合同证明该款系支付B公司的租金,但与记账凭证记载为其他应收款的事实不一致,该629万元的转款时间与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亦不符。另外一次性支付15年的大额租金,亦与常理不符。结合B公司与原告股东的关联性、被告郑某对上述款项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被告郑某提供的依据,不能证明该629万元资金往来的合法、合理性,本院对其相关抗辩不予采纳,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定上述629万元,系王某、被告郑某抽逃的出资款。
2.对于A公司向C公司转账的250万元,法院认为:
A公司同日向C公司转款250万元,结合上述认定以及2005年6月17日C公司向王某经营的D超市转账250万元事实,可认定该250万元亦被抽逃。
故被告郑某应向原告A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金1758000元【(629万+250万)*持股比例20%】及利息。
二、2012年被告郑某的抽逃出资行为
2012年8月21号,王某、被告郑某出资2000万元后,2012年8月24日A公司向被告郑某支付共计1000万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系王某、被告郑某将出资款抽回,存在合理性,应由王某、被告郑某举证证明该转款行为并非抽逃出资。被告郑某称记不清相关情况,但其提交了2012年8月的原告公司财务资料,故该陈述明显与其行为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因被告郑某未能合理说明其收取的该1000万元的性质和支付的合法性、合理性,结合该1000万元与出资款的紧密关系、款项支付时间、收付款双方身份等情况,可认定被告郑某出资的400万元被其抽逃。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