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锐律师、王娟(实习)律师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债权经执行程序仍未获得清偿。B公司经强制清算程序,因未发现B公司任何资产,且未接管到B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清算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将本案B公司现任股东被告一、被告二,以及B公司前手股东被告三、被告四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股权变更情况
【设立】B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发起人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出资状态 |
甲 | 70 | 70% | 实缴 |
乙 | 30 | 30% | 实缴 |
【变更】2010年5月18日,股东乙将价值125万元的股权(实缴25万元)转让给股东甲,将价值25万元(实缴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丙。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出资状态 |
甲 | 95 | 95% | 实缴 |
丙 | 5 | 5% | 实缴 |
【增资】2010年8月1日,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实缴)。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出资状态 |
甲 | 475 | 95% | 实缴 |
丙 | 25 | 5% | 实缴 |
【变更】2013年9月6日,股东丙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现任股东丁(时满53周岁);2013年9月29日,发起股东甲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现任股东戊。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出资状态 |
戊 | 475 | 95% | 实缴 |
丁 | 25 | 5% | 实缴 |
·案件事实

·法院裁判观点
1.现任股东丁、戊是否应当依法对B公司欠付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B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自此时起,B公司应当进行清算,该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修订前,故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B公司的清算事由发生时,股东系丁、戊,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丁、戊系B公司清算义务人,但丁、戊未在B公司产生清算事由时及时组织清算,甚至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拒绝配合清算组工作。至清算开始时,戊担任B公司执行董事,虽丁仅持有B公司5%股份,但其担任B公司监事,丁、戊的行为显然属于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现丁、戊提出的主要抗辩为B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已实缴,且经多次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B公司债权人债权损失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对此,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丁、戊侵犯的系B公司债权人通过清算充分了解债务公司资产变动、财产状况的权利,公司无法清算,也使B公司债权人丧失通过清算程序使债权得以受偿的可能。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清算义务人责任的相关审判指引,丁、戊须举证证明的系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丁、戊已明确至今未找到B公司财务资料,而未接管到B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即为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无法提供财务资料致使无法清算系客观事实,但丁、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财务资料等文件遗失与其无关,故丁、戊应当依法对B公司欠付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前手股东甲、丙是否应当依法对B公司欠付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甲、丙系B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丙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实际控制人系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现A公司仅以公司备案电话(丙为B公司对外公示的“信息公示联络员”)、银行流水等主张甲、丙系实际控制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