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上海二中院:公司债权人执行异议之诉优先于代位权之诉,且优先于公司对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抢先一步引领实施新法,在司法实践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新《公司法》相互结合,衔接适用。法院判决释放信号:代位权诉讼本身为债权的保全措施,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起诉权应受到限制,否则可能出现债务人故意利用诉讼程序拖延代位权诉讼的情况。执行异议之诉不仅包含了代位权,更是对原生效裁判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申请执行人提起追加股东诉讼后,股东应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本案承办律师】马文斌、王力锐


马文斌


王力锐

申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精于诉讼法领域的律所,在公司法领域始终走在行业前列和时代前沿。本案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新《公司法》的结合适用,不仅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也彰显了申伦律师强大的业务能力。

【案情回顾】

甲与丙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经申伦律师深入挖掘案情,分析材料,发现丙公司股东乙曾于2013年抽逃巨额出资,故申请人民法院追加乙为被执行人。乙发现甲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之后,与丙公司签订《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乙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与乙对丙公司应负的返还出资义务相互冲抵,一次了结。后该协议经法院判决撤销。

2020年,甲再次向法院提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裁定追加乙为被执行人。乙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不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一审经静安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经上海二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要旨】

首先,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理基

础为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该请求权系基于代位权。

其次,代位权诉讼本身为债权的保全措施,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起诉权应受到限制,否则可能出现债务人故意利用诉讼程序拖延代位权诉讼的情况,有违代位权诉讼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诚信原则。

再次,案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相较于普通代位权诉讼,该执行异议之诉不仅包含了代位权,更是对原生效裁判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在乙被甲起诉追加为被执行人,乙的相应出资形式特定化以后,其应该向申请执行人直接进行清偿。申请执行人提起追加股东诉讼后,若允许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将导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被实质架空

上海二中院判决:乙要求不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条速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于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6/4 10:28:50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