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分享申伦律所一则成功案例,由马文斌主任律师、刘诗琦律师代理。民刑交叉案件,法院拒绝刑民并行审理驳回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数十名受害者未获偿分毫无处申冤。申伦律师代理其中一名受害者自2020年起至2024年坚持不懈,终取得胜利果实!本案当事人不远千里特从厦门前往上海,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其追回款项!
案情简介
案外人以A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口罩买卖合同,后因A公司未按时供应口罩,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将A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案外人伪造A公司公章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罪,因刑事案件正在审查过程中遂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刑事案件发生后A公司控制人将A公司简易注销,原告的债权至今未获清偿。
申伦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案外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而A公司被简易注销,实施违法注销行为的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遂申伦律师代理原告以清算责任纠纷将被告诉诸法庭。
争议焦点
1、案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法注销的清算责任
法院观点
一、案外人使用A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以A公司名义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公司签订口罩销售合同,其中包含本案所涉的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防护口罩采购合同》同时结合涉案款项系打入A公司银行账户, 且A公司在收到原告的银行汇款后亦未提出异议等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相信案外人有权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并无不当,并且现无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对案外人伪造合同的事实知晓或应当知晓,故案外人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
二、A公司外存在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个债权人,且案涉债权已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A公司在既未告知本案原告,亦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违背法律规定的注销登记之前需要进行清算的前置程序的规定,作为A公司的股东亦为注销登记申请的实际实施人暨被告理应依法承担案涉债权的清偿责任,加之,被告在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承诺书中存在虚假的陈述,其难辞其咎。本案中,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主体从法律上消失,公司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求偿,其损害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系A公司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由于其并无证据证明A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已经合法清算,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外人的刑事卷宗均有被告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加之,案外人的刑事判决书,亦存在“A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这一评价性的表述,故对被告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予以认定。至于被告在案外人刑案之后是否参与经营管理不能仅依据其个人陈述而否定其在案外人刑案后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原告只要能证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着公司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二者间可能的因果关系即可,公司实际控制人只有在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方可免除责任。而本案中,显名股东仅系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显名股东注销公司的行为,实际控制人不知情,与常理不符。故对原告诉请实际控制人承担本案案涉货款、违约金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A公司(已注销)2020 年 4 月 24 日签订的《防护口罩采购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 2024 年 4 月 11 日)解除;
二、被告对A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68.5 万元(如有发生退赔的金额,应在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及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8 81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