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里的恶行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案涉背景:申请人与其老伴晚年成婚,双方结婚时子女均已成年,婚后20余年二人长期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但因种种历史原因,系争房屋并未登记在申请人老伴的名下,而是被登记在其孙子的名下。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继儿媳,申请人老伴去世后,其子女要求收回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并恐吓、威逼申请人。2022年系争房屋产权人即申请人的继孙起诉要求申请人腾退系争房屋,该案经两审终审判决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驳回了继孙的诉请。
自申请人的老伴过世后,被申请人便多次前往申请人住所采用撬门、踹门、谩骂、诅咒等手段来折磨申请人。申请人曾多次报警也无法抑制被申请人的行为,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视频及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使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支持。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四、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地点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结合本案,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有如下注意事项
1、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关于家庭成员范畴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将家庭成员的范畴,从夫妻关系扩大到老人与子女、同居恋爱关系
2、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遭受到精神暴力,亦可申请保护令。精神暴力虽未造成肉体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侵害行为,亦属于家庭暴力。
3、签发保护令的证明标准
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此规定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
该制度特别关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私密性等特征,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
免遭暴力侵害,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当遭受到家庭暴力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尽快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