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如何破解一场长达15年的清算难题?

【标签】破产清算 / 清算义务人/ 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律师】马文斌律师、王晨婧律师


【案情回顾】


2009 年,日某某公司与天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某某公司的债权经执行仍未获偿。


2008 年 9 月 1 日,天某某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决议注销公司。此后,由于天龙纺织公司的账册遗失的原因一直未予清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九民会议纪要》第 14 条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 条第 2 款规定“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本案中,虽然天龙纺织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 日成立清算组,决议注销该公司,但截止 2021 年 4 月债权人日发纺织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第三人天龙纺织公司强制清算之日止的长达 12 年之久,第三人天某某公司及其各股东清算组成员因该公司账册遗失的原因未向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清算,故应认定为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综上,原告日发纺织公司要求第三人天某某公司的各股东对该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日发纺织公司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诉请,经查,原告日某某公司诉请计算的逾期利息,有案涉的(2009)绍新商初字第 319 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且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利息损失数额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诉请,因案涉生效的(2009)绍新商初字第 319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违约履行债务承担主体是被告天某某公司(本案第三人),不是本案的七被告。本案七被告承担的是第三人天某某公司清算不能的法定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案涉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公司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四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四被告并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不予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的意见,因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二审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

一、日某某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七被告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一


本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应城市人民法院于 2022年 9 月 14 日作出(2022)鄂 0981 强清 1 号民事裁定书后,日某某公司自才知晓天某某公司因名下现已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也已经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日某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17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问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因天某某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其应对天某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索引】2023)鄂 0981 民初 381 号、(2024)鄂 09 民终 155 

2024/4/8 13:14:39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