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物业管理有过错,申伦律师协助业主成功追责!

【标签】

侵权纠纷/物业管理职责/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

万某欢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是涉案车库的管理主体,对涉案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正常运行负有管理职责。万某欢公司在未对业主进行培训情况下不再安排专业操作人员,可以认定万某欢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存在主观过错。


【承办律师】

申伦律所马文斌律师、谭芳律师


【案情回顾】

 赵某某系涉案小区业主,停放于涉案车库107 号车位的车辆系赵某某所有;吴某某亦系涉案小区业主,其在操作 208 号车位车辆下降过程中发生 208 号车位载车板压在 107 号车位车辆的顶部,造成赵某某停放在 107号车位车辆受损,赵某某为此进行了修理,赵某某作为受损车辆的所有权人要求相关侵权人承担上述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万某欢公司为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万某兆公司为涉案小区的开发商,涉案车库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在该起事故发生之前涉案车库已委托万某欢公司进行管理,因无证据证明该起事故发生与万某兆公司提供的涉案车库机械设备质量有关,万某兆公司也无主观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万某兆公司非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无需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协某某公司为涉案车库机械设备的维保单位,提供定期维护保养服务,基于赵某某诉吴某某及万某欢公司(2020)沪 0112 民初41989 号一案中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明确机械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机械设备该有的保护措施正常,协某某公司对涉案车库机械设备的整修维保在运行年限的正常范围,并无证据显示该起事故与协某某公司的维保不到位有关,协某某公司也无主观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协某某公司非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万某欢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是涉案车库的管理主体,对涉案车库的正常运行负有管理职责,虽然 2019 年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了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的要求,但不是取消配置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操作立体停车库的机械设备,万某欢公司在未对业主进行培训情况下不再安排专业操作人员,赵某某及出庭三名证人一致确认涉案车库的车辆停放是由业主自行操作,如发生设备故障问题需要联系地面大门保安,显然涉案小区业主在未得到专业培训情况下凭自己掌握的简单操作方法进行操作,一旦出现设备故障缺乏正确的应对方法,因此可以认定万某欢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存在主观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万某欢公司对该起事故造成赵某某车辆受损而发生的维修费、检测费等财产损失承担 7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吴某某作为涉案小区的业主,其在涉案车库操作 208 号车位车辆下降至地面过程中,已知 107 号车位载车板在横移过程中出现拖地现象导致横移未完全到位并且设备停止运行情况下,未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人员,也未立即按紧急停止按钮,而是继续操作 208RUN,最终导致 208 号车位载车板下降过程中压在 107 号车位车辆顶部,造成 107 号车位车辆受损的事故,因此可以认定吴某某在操作机械设备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吴某某对该起事故造成赵某某车辆受损而发生的维修费、检测费等财产损失承担 3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关于《质量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效力以及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归责依据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在赵某某诉吴某某、万某欢公司(2020)沪 0112 民初 41989 号一案中,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机械设备及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本案一审审理中,出具该份鉴定报告的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出庭回答各方对该份鉴定报告提出的质疑,因此一审法院采信该份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并作为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依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关于吴某某所称的软件系统存在问题以及赵某某所称的万某欢公司、协某某公司在事发后存在维修以及隐瞒维修事实的问题,因未得到上述两公司的认可,且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吴某某、万某欢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 01 民终 1946 号

2024/3/19 13:18:23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