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遗产继承如何兼顾法理与情理?

【标签】遗产继承/公序良俗/扶养/同胞兄弟 


【承办律师】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徐瑷华律师


【案情回顾】

  潘某淦、潘某建系被继承人的胞兄弟,因被继承人身有不便。自被继承人与沈某丽结婚时已满69岁,在此之前由二人扶养。被继承人结婚5年后去世,未有子女;被继承人生前留下录音遗嘱表示愿将名下不动产共同分配给潘某淦、潘某建、沈某丽。潘某淦、潘某建、沈某丽曾两次签署相关说明确认遗产分割份额。后沈某丽私自将房产转移至自己名下。潘某淦、潘某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一审法院驳回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申伦律所徐瑷华律师协助潘某淦、潘某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发回重审。


【律师思路】

一、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对被继承人长期照顾扶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照顾分得适当的遗产,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合理地按照被继承人的遗愿继承遗产。本案中潘某淦、潘某建虽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生前确实履行了扶养义务,分给其适当的遗产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酌情分得遗产亦合情合理合法。


二、承诺书系三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名为承诺书,实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遗愿,并经三方确认的遗产分割协议书

  被继承人出于同胞手足之亲情及感恩的初衷,生前曾提出其百年后房屋由潘某淦、潘某建、沈某丽共同继承,分配方式为各继承三分之一,二人也确认百分之三十三、即三分之一的分配方式。(有录音证据)。该口头表述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三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被继承人2021年3月18日死亡后,沈某丽于2021年3月22日亲笔书写承诺书一份,同年3月25日依据被继承人的遗愿,潘某淦、潘某建、沈某丽共同签署《承诺书》。

  沈某丽已当庭认可《承诺书》系其本人签字捺印,其虽然辩称自己当时未仔细看过《承诺书》的内容,但在《承诺书》签署后,潘某键通过微信将《承诺书》照片发给沈某丽留存。且沈某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字捺印确认的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承诺书签字确认过程中自始至终未发生过暴力胁迫,各方自愿协商、签字确认均系一气呵成。上诉人或对被上诉人进行在诉讼之前的任何时候既没有对《承诺书》的内容用文字形式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没有对有无要挟或其他行为进行过报警备案。

  故,上述三方共同签署的名为承诺书,实为遗产分割协议书,是以尊重被继承人生前遗愿为前提,经各方一致确认签字应属合法有效。且该承诺书体现公平原则,并未违背公序良俗,对生前照顾被继承人的至亲有了明确的说法和分配方案。这与1、被继承人的初衷、2、沈某丽单方的亲笔承诺、3、三方签署的承诺书内容高度吻合完全一致,故即便没有遗嘱,亦应当遵循有约定从约定之原则,各方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2024/2/21 16:40:18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