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当事人:原告:某员工,被告:某银行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某员工入职某银行任职客户经理,2021年9月某银行以员工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调整至信用卡部门,调岗后工资大幅降低。2023年7月某银行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遂发生争议。
此后,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的工资差额33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万余元、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案件焦点
1、某员工是否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2、某银行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某银行依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员工连续三个月考核不达标”认为员工不胜任原岗位工作,遂对该员工作出调岗降薪的决定。经查,员工虽有三个月考核不达标,但并非考核制度中的“连续”三个月,不符合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另查,该考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程序违法。
因员工不符合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院判决某银行支付员工工资差额的请求;因没有证据证实员工不胜任工作,某银行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某银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后语
用人单位企图先通过调岗降薪把员工的平均工资降低,再行使解除权以降低解除成本,仍要严格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否则,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调岗减薪的依据和解除的合法性,不仅要支付员工工资差额,还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