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伦案例】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由申伦律所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承办。



01
案情回顾
申请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进入被申请人某证券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2022年7月,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真实证明,多次沟通未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以“学历造假为由”向申请人送达《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

02
裁判要旨
本会审理中,1、申请人提供“与赵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已知晓申请人学历造假,但当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质证,被申请人对于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称当时营业部负责人赵某某只是怀疑申请人存在学历造假的可能,故在2022年7月要求申请人提供真的学历证明,但申请人一直没有提供。被申请人曾通过电话形式向学校查询,但学校表示需要申请人本人前往才能查阅学历证明,2022年因疫情影响学校不让外来人员进入校区,直至2023年1月被申请人在派出所查询到申请人承认自已学历造假,被申请人才确认确有其事;2、申请人提供“报销说明截图、增值税电子发票”,证明申请人通讯费报销标准为每月100元,且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2022年度通讯服务费发票。经质证,被申请人对于报销说明截图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认可,但被申请人主张报销的前提是实际因工发生通讯费用,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工发生通讯费,故不同意报销。经本会审核,申请人无法提供报销说明截图原件。
本会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上海市某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自述的情况,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前向公司提供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均系伪造,申请人虽主张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知晓上述情况且申请人所提供的虚假证书实际由赵某某制作,但申请人未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遭被申请人否认,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本会难以采信。申请人为获得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岗位机会,恶意提供虚假学历及学位证书,且在员工信息登记表中亦填写虚假的学历信息,显然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申请人承诺及《员工信息登记表》中申请人签署的申明,被申请人据此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会予以认可。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会不予支持。年终奖金系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表现给予的奖励,并非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条件具有决定权,而本案中申请双方并未就年终奖的发放事宜作出任何有效约定或承诺。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年终奖15200元以及2022年年终奖152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对于2022年全年通讯费,申请人虽主张每月通讯费报销额度100元并提供报销说明截图证明,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原件,且遭被申请人否认,故对该份证据,本会不予采信。鉴于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每月存在固定通信费100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产生通讯费,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全年通讯费12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对于餐费补助,被申请人虽每月通过索迪斯平台发放餐费补助,但发放在该平台的福利无法折现,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20日至4月31日餐贴45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会亦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入职,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入职前连续工作的情况,故至2021年4月19日前申请人连续工作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折薪6665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申请人年终奖、通讯费、年休假、饭贴的情况,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年终奖、通讯费、年休假、饭贴的利息以及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不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本会不予处理。
 
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3/12/12 9:42:50 shenl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