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和解决思路:
现实生活中,婚礼时请朋友亲戚或者婚庆人员帮助燃放烟花爆竹,增添婚礼喜庆气氛的情形极为常见。但是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帮忙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意外受到伤害时,应该由谁来承担损害后的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申伦律师通过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婚礼、帮工、人损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应“某婚庆公司”邀请,在2011年1月29日为被告朱某、陈某结婚典礼拍摄照片。当日,两被告邀请的帮工人员燃放爆竹以增加喜庆气氛。期间,一枚爆竹的碎片击伤了原告的一只眼睛。后原告被送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朱某、陈某辩称,第一、原告主张自己被爆竹炸伤缺乏事实依据。两被告举行婚礼燃放爆竹是事实,但是并未炸伤原告,原告只是被燃放的高升残部擦伤。第二、两被告结婚时点爆竹的不是被告的帮工人,而是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三、原告在摄影时没有在爆竹燃放安全范围以外进行。原告受伤自身存在过错。第四、原告与婚庆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受伤应向婚庆公司主张赔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申伦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1,两被告对于原告在婚礼期间被燃放的爆竹击伤右眼是否存在过错。本案原告主张婚礼中的爆竹系两被告帮工人员燃放;被告主张系由婚庆公司工作人员燃放,且原告与婚庆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由婚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原、被告对其陈述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众所周知燃放爆竹是一项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本案两被告虽不是直接燃放爆竹的行为人,但对于自己婚礼中燃放爆竹存在危险性可以预知,具备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控制危险,然两被告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致使原告被爆竹碎片击伤右眼,对此两被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2,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专门从事婚庆摄影服务的摄影师,对于婚礼现场燃放爆竹存在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知,可以选择安全位置,以避免危险的发生。然原告在两被告婚礼摄影过程中,遇婚礼爆竹燃放时,明知存在危险,因疏忽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被告朱某、陈某对原告朱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3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