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和解决思路:
员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十分常见。但传统的“炒鱿鱼”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前,尚需依法而行。单位利用员工在工作中的小失误滥用解除权利,员工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伦律师在劳动仲裁未支持员工的情形下,于诉讼中厘清了解除理由的合法性、正当性,保护劳动者不被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关键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双倍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2年进入被告处,从事光纤电缆安装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6月到期。原告每月工资为计件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89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通过PDA(掌上电脑)每日向原告安排工作。在有排班的情况下,原告早上进公司开会后便出去安装,无工作便无需考勤。2014年,被告变更原告工作地点,原告不同意,被告当时就口头与原告解除合同。该日之后,被告就不再安排原告任何工作。2014年8月4日,被告张贴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解除理由变为旷工三天、违规向用户出售设备收取现金。原告并无前述行为,对被告的解除理由不予认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未享受过年休假,而且被无故克扣工资多次,尚有部分排线费用未与被告结算。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每工作一年即应补充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2、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2013年至2014年7月期间工资差额;4、2013年排线提成。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进入公司时间、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异议。被告确是提前一天向原告安排每日工作,以计件制方式向原告发放每月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公司一直有考勤制度,原告累计旷工已多次,公司为此张贴过处罚公告。2014年4月至7月,原告累计旷工达22天。另外,原告有侵吞公司设备、欺骗客户购买有偿服务、拖延工期等行为。被告的相关业务均与中国电信合作,原告前述行为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害,被告曾提出双方至客户处核对投诉情况,但原告不同意,从2014年8月1日起原告就拒绝上班,所以被告根据劳动合同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每年的年休假都已休完,被告无需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未安排原告从事排线工作,原告不存在排线提成。原告要求的差额工资仲裁已支持部分,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其余工资差额原告并无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申伦律师观点:
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法律才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首先,被告在《公告》中认为原告具有违规出售设备、收取现金、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行为,但仅以客户向中国电信的投诉单作为依据,而相关投诉建议单尚不足以证明原告违反了被告引用的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根据客户忻某某的表述,原告收取钱款系受客户委托,原告此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尚未达到严重违纪之程度。其次,被告《公告》中认为原告违反《员工手册》的考勤规定,旷工3天,在庭审中又表述为原告旷工22天以上。被告就原告2014年3月18日至20日的旷工行为已作出过取消工龄工资及予以警告的处罚。被告提供的员工考勤记录,与原告相同工种人员亦存在无打卡考勤情况,被告就已安排原告工作,系原告旷工拒不出勤完成工作任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被告以原告存在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依法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案例索引:(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