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和解决思路:
产品质量不合格,往往是导致买卖合同违约甚至被解除的重要原因。但是如何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如何证明不合格产品就是由卖家提供,仍是诉讼中亟待厘清的问题。申伦律师作为卖方代理人,有效针对证据不足,维护合同正常的履行。
关键词:买卖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
案情简介:
原告某五金配件厂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2年6月25日、2012年7月9日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购买两种类型的钢棒共计11根,用于加工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方订购的螺栓。被告提供了产品质量证明书,承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原告随即进行生产加工。交货之前,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抽样进行化学分析,发现化学成分与被告提供的证明书严重不符。原告随即通知被告,但被告一直拒绝处理此事。经与产品质量证明书上载明的生产厂家和订货单位联系,该两个公司均表示未生产或销售过本案所涉的产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货款;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按约交付货物,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故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钢材符合合同约定,没有质量问题。另外,原告已将货物进行了生产加工,无法返还。且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提供仅是合同附随义务,该证明书的真伪并不能证明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申伦律师观点: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确认其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交付原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收到货物七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原告确认于2012年7月17日收到货物,并陈述在2012年7月24日即向被告发传真提出质量异议,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其次,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系其自行委托案外人进行检测而形成,且检测样品也未经被告确认,故本院难以根据该检测报告认定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再次,虽本案涉及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并非由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明书是由被告伪造,且被告明知该证明书系伪造,原告在收到货物后也未及时进行检测,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与证明书载明的化学成分等标准不相符合。
案例索引:(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