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分享申伦律所一则成功案例,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代理本案被上诉人,二审审理后,法院依旧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6日,新某某公司与嘉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嘉某公司于给付原告新某某货款1,460,481.94元。如被告未及时给付还需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判决生效后,因嘉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某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嘉某公司确无履行能力,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
2020年6月11日,法院根据新某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嘉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2020年8月3日,嘉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载明其接受法院指定后,即多方打听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联系方式,至今未能与其取得联系,未能接收到嘉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2021年8月6日,经管理人认定嘉某公司破产债权已达1,861,628.45元,但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任何资产,因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足额承担破产费用,法院作出(2020)苏1202破11-1号民事裁定终结嘉某公司破产程序。
原告新某某公司因窦小某杨某某未配合履行清算义务将其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窦小某、窦爱某对嘉某公司债权人未获清偿债权1,861,628.45元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窦小某、窦爱某因与被上诉人新某某公司、原审被告杨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提起上诉。窦小某、窦爱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争议焦点: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能否再行提起赔偿损失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本案中,一审法院做出终结嘉某公司破产程序,根据嘉某公司管理人提供的报告显示,管理人无法与原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职工取得联系,其未能接收到嘉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结合被上诉人与嘉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微信记录,在嘉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嘉某公司管理人表示“管理人没有接收到嘉某公司的财务账册,你们起诉相关义务人,管理人可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故嘉某公司破产程序仅系因破产费用及未提交财务账册资料等原因导致终结,嘉某公司债权债务并未实质清算,法律亦未禁止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再行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作为个别债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窦小某、窦爱某是否应就嘉某公司债权人未获清偿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破产清算与公司解散后的清算有不同的制度目标、适用条件和具体制度设计,故有关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应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是否履行为依据,不宜直接参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公司解散法算或强制清算的规定予以判定。《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14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案中,嘉某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窦小某作为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其就嘉某公司债权人未获清偿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而窦爱某虽然登记为嘉某公司监事,但案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已从嘉某公司离职多年,并未参与嘉某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并未占有或负责保管嘉某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在破产程序中亦未经人民法院决定,要求其妥善保管上述资料,故窦爱某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不负有相应义务,更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主观过错,被上诉人要求其就嘉某公司债权人未获清偿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窦小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窦爱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二...三、窦小某对嘉某公司债权人未获清偿债权1861628.45元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归入嘉某公司破产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