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晓的,应当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篇分享申伦律所一则成功案例,在曲庆云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31日,原告郑某某与债务人公司签订某剧的拍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一部电视剧,郑某某投资5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债务人公司违约郑某某提起诉讼,案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债务人公司返还郑某某投资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 4565.5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郑某某的债权一直未实现。


申伦优秀律师曲庆云律师在检索材料信息之后认为本案可能存在衍生诉讼,并且原告有一定的概率通过衍生诉讼实现债权。胜诉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帮委托人达成诉求才是圆满,于是曲律师代理原告开启了新一轮衍生诉讼……


原告诉请


出资有瑕疵的股东以及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在未出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的投资款 50 万元、以及相对应的利息和诉讼费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


案涉债务人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股东两名,被告一认缴出资7000万元占股70%,被告二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股30%,出资时间为2036年12月31日。2019年6月5日,被告二将所持股权中的 29%作价10000元转让给被告一,将所持股权中的 1%作价 10000元转让给本案被告三。2019年9月1日,被告三将1%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被告四,债务人公司的股权变更为被告一占 99%股权(认缴出资额为 9900万元),被告四占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 100万元),各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债务人公司涉诉终结执行案件有6起,未履行总金额为2946325 元,未履行比例为100%。


法院观点: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及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债务人公司对本案原告负有债务的事实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原告享有的债权至今全部没有履行,而该公司涉诉案件多起均未履行,且数额巨大,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其未申请破产,该公司现状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形,故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请该两被告对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的投资款 50万元、相应利息和诉讼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三和被告四建系债务人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原告诉请该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9/13 13:21:16 shenlun